附录 1
对审核员的注册、资质、培训和经验要求
根据 BRC《消费品全球标准》开展审核的所有审核员需要在 BRC 登记注册。注册程序确认审核员已接受所需的培训,确定其拥有专业知识的加工技术。审核员在开展审核前,必须向 BRC 提交有关其资质、经验及培训的证据。所有注册的审核员获得一个独特的注册编号,该编号将出现在审核报告中,在将认证收入 BRC 名录之前,将自动与审核员能力进行交叉核对。
认证机构须验证开展某项特定审核的能力。
认证机构有责任确保制定相关规程,以监督并保持审核员具备与本标准所要求水平相适应的能力。
BRC 针对审核员能力要求、审核员能力初步评估期望、持续培训与评估规程,向注册认证机构颁布了一份详细指导。该份指导由 TAC 定期审查和更新。以下概述了对于可登记开展《标准》审核的审核员的要求。
教育
审核员最好须取得获得认可的专业学徒训练、科学或工程学科学位,或者已成功取得科学或工程相关学科的高等教育资格。
工作经验
审核员须最起码具备取得资格后长达 3 年与主要资格学科或相关技术或行业有关的经验。这须包括在生产、零售、检验或执法领域从事质量保证、技术管理或风险管理职能的工作经验,而且审核员须能够体现对所认定特定加工技术的了解。认证机构将对审核员从事特定加工技术的能力进行检验。
专业资质
审核员必须:
• 通过由 BRC 认可培训师所讲授的注册管理体系首席评估师课程(如 IRCA)或 BRC 第三方审核员课程
• 完成至少为期 2 天的危害分析与风险评估培训课程。十分重要的是,危害分析与风险评估课程的适当性和相关性应得到业界的公认。
审核培训
审核员必须成功完成一段时期的实际评估监督培训,包括见证评估依据《标准》对不同类型的机构进行的至少三次审核。
认证机构必须能够证明每一名审核员均接受过针对其被认为合格的特定加工技术的适当培训且拥有相关经验。须至少按
附录 2 所列记录审核员在每一个审核领域层次上的能力。
认证机构必须为新任审核员建立培训计划,内容包括:
• 由 BRC 认可的培训师所讲授的《消费品全球标准》意识课程
• 一段时间的初始培训,内容涵盖产品安全、危害与风险管理、良好操作规范,以及含相关法律法规查阅的工厂环境标准管理
• 一段时间的监督培训,内容涵盖管理体系、审核技术和特定加工技术审核知识
• 对每项加工技术所进行的知识和技能评估
• 圆满完成培训计划的结业证书。
每一名审核员的培训计划均须由能够在要培训加工技术方面体现技术能力的评估员管理与批准。
审核员的个人完整详细培训记录必须在其受雇期间由认证机构保存,而且应在其从认证机构离职后保留至少 5 年。
附录 2
产品类别
为帮助客户在 BRC 名录中搜索供应商,BRC 全球标准团队已规定了 21 个产品类别。下表详细说明典型产品的适当标准、类别及示例。
附录 3
多现场审核协议
审核范围
进行审核之前,工厂应与认证机构协商确定 BRC 审核的范围。
审核、报告和证书须针对具体的工厂。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一次认证可以包含多个现场。
审核可以包含多个现场地址,其中都适用以下规则:
• 所有现场均由同一组织所有
• 所有现场均执行同一成文质量管理体系
• 现场生产属于同一生产流程的产品
• 现场仅向认证中涵盖的其他现场供应产品,无其他额外的客户
• 现场与现场间的距离不超过 30 英里/50 公里。
审核规划
所有现场均必须作为同一审核日程安排的一部分接受赴厂审核(即在同一时间框架内)。
认证机构的审核计划需要明确注明接受审核的所有现场。
必须在审核报告和证书中明确注明,审核涵盖对一个以上现场地址的赴厂审核。
对总部不在同一地点活动的审核如果对大型生产集团属下多个现场开展审核,中心办公室或总部执行本《标准》范围内的部分要求的情况并不罕见。通常,这可能适用于如采购、供应商审批、产品开发或产品召回等活动。在少数情况下,集团针对文件控制与规程采取集团贡献的质量管理体系。
必须对本《标准》范围内的所有要求作出满意评估之后,才能颁发证书。这要求任何集中管理的体系均包含在审核流程之内。
审核在中心办公室所管理要求的方法有两种:
• 作为现场审核的一部分,在生产现场索取并评审信息——常规审核。
• 在集团/总部地点对集中管理的流程进行单独审核——两阶段审核。
方法 1 :在生产现场索取并评审信息
仅建议在以下情况下采用:
• 能与中心办公室建立满意的联系(电话或视频会议联系以允许对相关人员进行采访,传真或电子邮件联系以允许索取并评审文件),而且可作出安排,以确保相关人员届时待命以配合审核
• 可有效地远程评审并质询信息的数量和类型。
如现场选择在生产现场审核期间评估信息,但无法在审核期间提供满意的信息,则必须在现场审核报告中将无确实证据的要求记录为不符合项。
报告
审核报告须明确注明由中心办公室所管理的要求,并加注有关公司如何遵守该要求的意见。
不符合项
须在审核报告中记录针对集中执行要求的不符合项,而且计入对现场评级的不符合项的数量。
应以与在生产现场所发现不符合项的相同方式评估纠正措施,而且必须得到彻底纠正方可向现场颁发证书。
后续生产现场审核
对每一生产现场进行审核时,均须对集中式体系要求进行质询且获得相符性证据。
方法 2 :两阶段审核——集中式体系和独立生产现场审核建议在无法在生产现场实际有效地评估要求的情况下使用此方法。比如,在以下情况下:
• 无法作出方便审核的时间安排
• 有太多的集中管理要求需要进行有效的远程审核。
须向接受审核的现场提供此方法,而且在现场请求时进行。
第 1 阶段——集中式体系审核
对集中式体系的审核须在进行生产现场审核之前完成。
审核须评估集中式体系符合本《标准》相关要求以及与生产现场运营相联系的情况。
集中式体系审核报告
为公司的利益考虑,认证机构可出具关于集中式体系的审核报告。但由于该审核只涵盖本 BRC《标准》的部分要求,因此:
• 不可赋予等级
• 不可颁发证书
• 该报告必须采用与完整 BRC 审核报告完全不同的格式。
集中式体系报告不必上传至 BRC 全球标准名录,但集中式体系审核的结论须纳入各关联生产现场的完整审核报告中。
记录在集中式体系审核中所发现不符合项
在集中式体系审核中所发现的所有不符合项均须记录在紧随集中式体系审核所进行的第一个生产现场审核的审核报告中——与是否在此次审核之前得以撤销无关。
然而,只有那些在集中式体系审核中所发现的在进行生产现场审核时未得到令认证机构感到满意撤销的不符合项,方可在评定生产现场的等级时计算在内。
在总部审核时所发现的在进行进一步生产现场审核(第二次、第三次等)时仍未得到解决的任何不符合项均须包含在生产现场审核报告中,而且须在评定现场等级时计算在内。
集中式体系纠正措施的撤销
应以与在生产现场所发现不符合项的相同方式评估继集中式体系审核之后所要求的纠正措施,而且必须得到彻底纠正方可向生产现场颁发证书。这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书面证据或重新赴厂考察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