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雇用童工
3 培训和沟通
3.1 招聘员工
供应商须向所有招聘员工 (包括私人职业介绍所和符合条件的教育提供者) 提供有关相应年龄文件和核实系统的完善培训。
3.2 工人、主管和经理
供应商应在入职培训期间向所有工人、主管和经理沟通预防雇用童工政策,并每年通过更新培训巩固知识。
3.3 与 Apple 沟通
如通过外部审核和自查发现存在在职童工、离职童工或曾经的童工,供应商应立即通知Apple 并执行 Apple 指示的纠正计划。
4 文件
供应商应保留与预防雇用未适龄劳工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 每位工人的个人资料和雇佣相关信息、有效的适用年龄证明文件以及通过视觉方式验证身份的措施
• 已完成培训的记录所有文件须应 Apple 要求随时供其审阅。
定义
-适用法律法规
适用于供应商的运营及其工人雇佣和管理的所有法律、条例、法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程序、指令和指南。
-童工
年龄不满以下三者中最高者的劳工:15 周岁,所在国家/地区的最低就业年龄,完成所在国家/地区义务教育的年龄。
-私人职业介绍所
代表个人或企业运作的私人服务机构 (包括子机构) ,职责是提供为空缺岗位输送人才的雇佣或职业发展服务,履行合同以换取经济报酬。
-符合条件的教育计划
至少为期一个学期,最终获取某职业领域的证书、学位或文凭的指导课程。
-工人
无论国籍或原籍国,直接由供应商雇用或通过第三方雇用,在供应商的工厂内工作的任何人。
-在职未适龄劳工
符合未适龄劳工的定义且审核时在工厂工作的工人。
-离职未适龄劳工
符合上述在职或曾经的未适龄劳工定义且审核期间不再在工厂工作的工人。
-曾经的未适龄劳工
开始工作时不满法定最低年龄但现在已满的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