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审核组
3.5.1 通则
一般来说,审核组的所有成员均应为IFS批准的审核员。审核组应满足以下要求:
– 一个IFS审核组应由IFS批准的审核员组成,审核员的资质(产品类别和技术类别)应与被审核企业的活动相适应。
– 应指派一名审核组长
– 审核组成员应至少获得审核范围内的一个产品或技术类别的资质。应有2小时的审核时间为共同时间;这些额外的时间应分配给审核组(如首末次会议、讨论审核发现等),而不是用于单个审核员。
– 审核过程中,只要审核员的产品和技术类别与审核活动相适应,其余时间可分开实施审核。不允许“交叉审核”,意即如果组长或组员个人不具备审核所需的所有产品和技术类别审核资质,应共同审核相关的产品和技术类别部分。
在分开审核情况下不允许交叉审核的例证:
· A公司生产肉类罐头,要求产品类别1(肉类)和技术类别A、D、E和F。在此情况下,不能由一个产品类别1(肉类)、技术类别C至F(搅拌、分割、切片、气调包装、冷却过程、盐制、发酵)的审核员和一个产品类别5(果蔬)、包括技术类别A(灭菌)在内的其他技术类别的审核员组成的审核组对其进行审核。
· A公司生产灭菌酸渍蔬菜,要求产品类别5(果蔬)和技术类别B、C、D和F。在此情况下,就不能由一个产品类别5(果蔬)、技术类别F(分选)的审核员和一个产品类别2(鱼类)、技术类别B至F(分割、绝尘室、冷藏、冷却过程、盐渍、烟熏、巴氏杀菌)的审核员组成审核组对其进行审核。
在审核安排时间表中应对哪个审核员审核哪个部分作出明确规定。
应遵守最小审核时间。
无相应类别资质的审核员不允许实施IFS审核,也不考虑其作为相关的审核员(仅能作为实习审核员)。
3.5.2 审核组和连续3次审核的具体规定
对于审核组来说,一项特殊规定适用于连续审核。作为例外情况(如由于缺少相应产品和技术类别的审核员,认证机构无法在第4至6年组成一个审核组)可按下列审核员顺序安排审核计划:
第1至3年:审核组长A + 审核员B
第4至6年:审核组长B + 审核员C
第7年: 审核组长A或C + 审核员A或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