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雇用童工
供应商应只雇用至少年满 15 周岁,或达到适用法定最低就业年龄,或达到完成义务教育的适用年龄的工人,以三者中最高者为准。供应商可以根据国际劳工组织 (ILO) 第 138 号《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六条中规定的教育受益原则,提供在合法工作场所进行的学徒训练计划,或提供第 138 号公约第七条中规定的低强度工作。
1 政策和程序
1.1 书面政策和程序
供应商应制定书面政策来涵盖适用法律法规及本标准中规定的要求。
供应商应制定书面程序和制度来实施其预防雇用童工政策。
供应商应始终遵循其书面政策和程序。
1.2 直接负责人
供应商应确定监督和强制实施预防雇用童工政策和程序的负责人。
1.3 风险管理
供应商应识别和遵循适用法律法规及本标准中规定的预防雇用童工相关要求。
供应商应识别、评估及最大程度降低雇用童工方面的风险。
1.4 年龄文件与核实系统
供应商应建立并实施适当的年龄文件与核实管理系统,以避免任何童工在现场工作。该系统应涵盖供应商运营、私人职业介绍所及符合条件的教育计划。该系统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 当地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年龄核实文件的最低要求 (即官方认可的附照片身份证) 。如果法律没有规定要求提供的正式文件,则供应商须检查、比对以下文件中的至少一种,以核实文件的有效性:出生证、政府颁发的个人身份证、驾驶证、投票登记卡以及盖有“公章”的毕业证副本、当地政府代表的担保书和外籍人员工作许可证。
• 可靠的年龄核实措施,至少包括以下几项:
o 比对附有照片的身份证与工人长相
o 通过可用的第三方资源进行核实,如互联网资源或当地政府办事处
o 定期检视工厂,检查是否存在的童工
2 运营实践
供应商不得雇用年龄不满以下三者中最高者的劳工:15 周岁,所在国家/地区的最低就业年龄,完成所在国家/地区义务教育的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