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处于统一管理下多现场企业的审核
如果公司有多个现场,并且确定的过程/服务(如人员管理、投诉管理)由公司集中管理,那么该集中管理现场——总部——也应接受审核,且每个现场的审核报告均应考虑总部相关条款的审核结果。
注意:每个现场应在集中管理现场被审核后的12个月内进行独立审核,且形成独立的审核报告和证书。每个现场都应在相应的合同中被提及,并与其自身的审核报告和证书相一致。如果集中管理现场不从事任何贸易商服务,则该现场不能作为一个独立公司获得IFS认证。集中管理现场的审核时间应在审核报告的公司简介中被明确描述。
管理现场的审核应在每个现场的审核之前进行,以便获得初步的总体概况。
注意:如果无法对管理现场进行审核,则应在每个现场的审核中确保获得来自管理现场的必要信息(如管理现场的代表应参加现场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