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歧 视
对员工进行歧视指的是当员工因其自身的个人特征而受到区别对待。个人特征包括:性别、年龄、宗教、加入工会或其他劳工组织的成员身份、人种、种族、社会地位、残疾、籍贯、国籍、性取向、婚姻状况或政治立场。
在招聘过程中或使用公司提供服务时,不平等的对待可能体现在薪酬、奖金的支付或其他方面。
禁止歧视在国际公约(联合国人权宣言,国际劳工组织公约110号、111号)和大多数当地劳工保护法中都进行了规定。一些国家已经制定反歧视法律,规定如果遭遇歧视有权要求提出赔偿。
必须遵守以下几点:
员工的资质和专长是雇佣员工的唯一参考基准。
所有专业相当的员工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必须有相同的加班进度。
不能基于个人特征从而解雇员工或对其裁员。
员工怀孕与否不应对其招聘有任何影响。雇主在面试应试者时不允许对此进行询问,也不允许要求员工签署‘不能怀孕或不能打算怀孕’的声明。在招聘过程中或之后都不能要求员工进行孕检。
不能把使用避孕措施作为招聘或雇佣的条件。旅行不能够因为怀孕而被遣散。
不能因为员工的个人特征而支付不同的工资待遇。
如果员工投诉他/她的权利遭到了侵犯,这不能造成其个人处境的不利。与之相反,必须对每项侵犯劳工权利的申诉予以追究并解决根本问题。并对此建立一个受规管的投诉制度。应告知员工该投诉制度的存在以及它是如何工作的。对于提出投诉、投诉的处理以及实施改善措施应有明确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