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测量、分析和改进
5.1 内部审核
5.1.1 第八个KO项: 应按照确定的内审方案实施有效的内部审核,并至少涵盖IFS标准的所有要求。应通过危害分析和相关风险的评估来确定内部审核的范围和频率。该条款同样适用于非现场的自有或租赁的仓储设施。
5.1.2 与食品安全和产品规格书有关的活动的内部审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5.1.3 审核员应具备从事审核工作所需要的能力,并独立于被审核的部门。
5.1.4 审核结果应与最高管理者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进行沟通,应确定需采取的纠正措施和执行计划,文件化并通知所有相关的人员。
5.1.5 应验证内部审核后所采取纠正措施的完成方式和完成时间,并形成文件。
5.2 工厂现场检查
5.2.1 应制定并实施工厂进行定期检查计划(如产品控制、卫生、异物危害、个人卫生和现场管理等)。每个区域(包括户外区域)和每个单个活动的检查的频率须依据危害分析、相关风险评估及以往的检查结果。
5.3 过程确认和控制
5.3.1 应明确规定过程确认和控制的标准。
5.3.2 当生产过程和工作环境的参数(温度、时间、压力、化学性质等)对实现产品要求至关重要时,应连续和/或定期的监控这些参数,并记录。
5.3.3 应验证、监控和记录所有的返工,返工不应对产品质量构成不良影响。
5.3.4 应制定适宜的程序,对通告、记录和监控任何设备故障和过程偏离情况进行管理。
5.3.5 应使用与产品安全和加工过程有关的数据来实施过程确认。如果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应重新进行确认。
5.4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校准、调整和检查
5.4.1 企业要对满足产品要求所需的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识别,并对这些设备进行记录和标识。
5.4.2 所有测量设备应根据监控体系规定的周期,按照确定的认可标准/方法进行检查、调整和校准,应记录检查、调整和校准的结果。需要时,应对设备、过程或产品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5.4.3 所有测量设备只能应用于规定的用途。当显示表明测量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对故障设备进行维修或更换。
5.4.4 测量仪器的校准状况应清楚地加以标识(在机器上贴标签或在仪器总表中标明)。
5.5 数量检查(数量控制/灌装量)
5.5.1 应确定数量检查的频率和方法,以确保标识的数量符合法规要求、顾客要求或指南等。
5.5.2 应建立程序确定批次数量检查标准的符合性。本程序尤其应考虑皮重、密度和其它关键因素。
5.5.3 应按照能够代表生产批次的抽样计划执行数量检查,并记录。
5.5.4 检查结果应符合即将发货产品标准的要求。
5.5.5 从第三方购入的预包装产品,应当有证据表明其标识数量符合法规要求。
5.5.6 如适用,所有用于最终检查的设备应符合法规要求。
5.6 产品分析
5.6.1 应建立程序,确保产品符合规定的要求,包括法规要求和产品规格书。为此,要对相关的微生物、物理和化学指标进行分析(由内部和/或外包进行)。
5.6.2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分析应由经过认可(ISO 17025)的实验室实施,如果由工厂实验室或没有经过认可的实验室进行分析,结果应定期得到认可实验室的验证。
5.6.3 应建立程序,以确保企业依照官方认可的分析方法所得到结果的可靠性,应通过比对实验或水平测试得到证明。
5.6.4 应以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及加工设备和包装材料的危害分析或相关风险的评估为基础制定内部和外部检测计划,必要时,包括环境检测,应记录检测结果。
5.6.5 分析的结果应即时评价。当出现不满意结果时,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定期评审分析结果,进行趋势分析,应关注潜在不满意结果的趋势。
5.6.6 应为内部分析工作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并经过培训人员,以及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5.6.7 为了验证成品质量,应定期在内部进行感官测试,以确保符合产品规格书和影响产品特性有关的参数,结果应形成记录。
5.6.8 基于任何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内部的或外部的风险,公司应更新其控制计划和/或采取合理的措施来控制对成品的影响。
5.7 产品隔离(扣留和封存)和产品放行
5.7.1 应以危害分析和相关风险的评估为基础,建立所有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包装材料的隔离(扣留和封存)和放行的程序。该程序应确保只有合格的产品和原料方可放行和使用。
5.8 官方和客户投诉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