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
(铲车)
标准
合约商应确保所有在机动车(PMV)里面、上或周围工作的雇员的安全和健康。机动车是用于搬运、推动、起重、堆叠或层叠材料的以动力推动的机动卡车。
通常铲车(叉式升降机)、货盘车、拖拉机、平台起重卡车、机械手卡车,叉车(叉式货车)和起重车都可以认为是机动车。
合约商应确保每个机动车的操作人员在操作之前都能胜任机车操作
最低要求
1.合约商应为安全操作所有移动或存取材料和设备的装备提供培训。
a.所有准备操作机动车的操作人员在开始操作或每年一次的再培训前都要满足
以下基本要求:
i.没有通过玻璃眼镜或隐形眼镜不能矫正的不利于驾驶的视力问题
ii.没有通过助听器不能恢复的不利于驾驶的听力损失
iii.没有会削弱PMV安全操作的身体缺陷
iv.没有影响身体平衡和知觉的神经紊乱
v.没有服用影响感觉、视力或身体能力的药物
b.应要由有经验的操作者来培训机动车操作人员
c.所有操作培训都应进行严密监督
d.所有培训和评价应在操作者被允许在没有频繁和严密的监督情况下进行操作之前完成
e.常规培训
i.练习生只可以在以下情况操作机动车:
1.在管理人员选出的监督人员的直接指导下,该监督人员具有培训操作者的知识、训练法和经验,并能评价练习生的能力
2.这种训练性操作不会对实习生和其它雇员产生危险时
3.培训构成内容
(i)正式指导
(ii)实践训练(培训员示范以及受训者实践练习)。
(iii)受训者在工作场所的能力评价
ii.机动车操作者应该接受以下问题的最初培训:
1.卡车相关培训问题
2.工作场所相关问题
3.这方面NIKECLS要求
iii.再培训和评价。应进行包括对培训效果的评价的再培训,以确保操作者掌握安全操作机动车的所需知识和技能。在以下情况下应要向操作人员提供相
关问题的再培训:
1.操作者被发现以非安全方式操作车辆
2.操作者卷入意外事件或接近失误事件
3.操作者得到显示其无法安全操作卡车的评价
4.操作者被分配去驾驶另一种类型的卡车
5.影响到卡车安全操作的工作场所条件的改变
6.最少每隔3年要评价一次每个机动车操作者的表现
iv.合约商应证明每个操作人员都得到适当的培训,都已经评价过和有证明了其履行操作责任的资格。证明应包括练习生的姓名、培训日期和指定的评价人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