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工作时间和休息日
4.1 总则
除非在特别的情况下,工厂不得要求雇员正常工作时间每周超过 48 小时,加班时间每周不得超过 12 小时;如果当地法律或者工人与厂方协议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低于上述时间规定,则要按照这一较低的时间执行。雇员每个工作日都有权享受合理的饮水和用餐时间,连续工作 6 天后应休息一天。
• 工厂应当建立系统,以记录每位雇员的所有工作时间,
每个工作日的上下班时间应准确地反映在考勤记录上。
• 由员工自己刷卡将工作时间记录下来。
• 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工厂不允许做两套工时记录或做假记录。
• 未经员工同意,及未提前通知 PUMA 生产经理,工厂不得随意将休息日与工作日对调。
4.2 加班规定
• 每家工厂都必须有明确书面的自愿加班政策,并将该政策告知所有员工,包括主管及经理
• 工人应该知悉他们有权力拒绝加班,并不会给他们带来任何负面后果。所有工作时间必须按劳动法足额支付。
• 每周总加班时间不得超过 12 小时或当地法律要求,两者之间,工厂应该跟随要求更严格一方。
• 工厂应该尽量不超过法定加班规定。如果在特殊情况下,加班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工厂应当从当地劳动局取得必要的批文。
• 工厂应该建立有效的方法控制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及某些由于身体原因法律有特殊限制的员工的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