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对认证机构的评审频率
在首次评审和换证评审中,应进行总部评审和至少一次见证评审。
在认可周期内的监督期间:
--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总部评审;
-- 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见证评审。
注意:根据认可机构规则,两次评审之间最多允许有3个月的机动期。进行总部评估时,应至少对下列文件进行抽样评估:
-- 至少10 %或2个审核员的档案,选择多者;
-- 至少2个或2 %已经完成的审核档案,选择多者。
对于连续的见证评审,认可机构应尽可能从2个不同认证机构选择不同类别的IFS审核员进行评审。
1.5国际认证机构的认可
见证评审应涵盖认证机构具有代表性的活动(包括国际性的活动和关键场所)。如果认可机构将评审外包,承接评审的认可机构应是国际认可论坛多边协定(IAF MLA)产品认证的签约方。IAF GD 3的跨国境政策适用。
1.6撤销或暂停后恢复认可的条件
在认可机构决定撤销或暂停认可的情况下,认证机构应停止实施IFS Broker审核和颁发IFS Broker证书。要恢复认可,应满足与首次评审同样的条件。
在暂停认可的情况下,IFS和认可机构将共同决定撤销暂停的条件。
1.7认证的转让
当一个认证机构决定将其认证活动转让给另一个认证机构时,新的认证机构应核实所有当前的IFS Broker证书,以确定是否有必要采取进一步措施(如撤销当前证书或新增IFS换证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