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之规定
4. 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权利
准则:
4.1 所有人员有权自由组建、参加和组织工会,并代表他们自己和组织进行集体谈判。组织应尊重这项权利,并应切实告知员工可以自由加入所选择的组织。员工不会因此而有任何不良后果或受到公司的报复。组织不会以任何方式介入这种工人组织或集体谈判的建立、运行或管理。
4.2 在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受法律限制时,组织应允许工人自由选择自己的工人代表。
4.3 组织应保证任何参与组织工人的工会成员、工人代表和员工不会因为作为工会成员或参与工会活动而受歧视、骚扰、胁迫或报复,员工代表可在工作地点与其所代表的员工保持接触。
5. 歧视
准则:
5.1 在涉及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事项上,组织不得从事或支持基于种族、民族或社会出身、社会阶层、血统、宗教、身体残疾、性别、性取向、家庭责任、婚姻状况、工会会员、政见、年龄或其他的歧视。
5.2 组织不能干涉员工行使遵奉信仰和风俗的权利,或为满足涉及种族、民族或社会出身、社会阶层、血统、宗教、残疾、性别、性取向、家庭责任、婚姻状况、
工会会员、政见或任何其他可引起歧视的需要。
5.3 组织不能允许在工作场所、由组织提供给员工使用的住所和其他场所内进行任何威胁、虐待、剥削的行为及强迫性的性侵扰行为,包括姿势、语言和身体的接触。
5.4 组织不得在任何情况下要求员工做怀孕或童贞测试。
6. 惩戒性措施
准则:
6.1 组织应对所有人员予以尊严及尊重,公司不得从事或支持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以及言语侮辱。也不得以粗暴、非人道的方式对待工人。
7. 工作时间
准则:
7.1 组织应遵守适用法律、集体谈判协议(如适用)及行业标准有关工作时间和公共假期的规定。标准工作周(不含加班时间)应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7.2 员工每连续工作六天至少须有一天休息。不过,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允许有其他安排:
a) 国家法律允许加班时间超过该规定;
b) 存在一个有效的经过自由协商的集体谈判协议,允许平均工作时间涵盖了适当的休息时间。
7.3 除非符合7.4 条(见下款),所有加班必须是自愿性质,每周加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7.4 如组织与代表众多所属员工的工人组织(依据上述定义)通过自由谈判达成集体谈判协议,组织可以根据协议要求工人加班以满足短期业务需要。任何此类协议应符合上述7.1 条有关规定。
8. 报酬
准则:
8.1 组织应保证在一个标准工作周内(不包括加班)所付工资总能至少达到法定或行业最低工资标准或集体谈判协议(如适用)。工资应满足员工基本需要,以及提供一些可随意支配的收入。
8.2 组织应保证不因惩戒目的而扣减工资,除非符合以下条件:
a) 这种出于惩戒扣减工资得到国家法律许可;
b) 获得自由集体谈判的同意。
8.3 组织应确保在每个支薪期向员工清楚详细地定期以书面形式列明工资、待遇构成;组织还应保证全部工资、待遇以方便员工的形式支付,不得在任何情况下延迟或用限制的形式(如购物代金券、优惠券、期票)支付。
8.4 所有加班应按照国家规定或按照已制定的集体谈判协议支付加班津贴,如果在一些国家法律未规定加班津贴或者没有集体谈判协议,则加班津贴应以额外的比率或根据普遍行业标准确定,无论哪种情况应更符合工人利益。
8.5 组织应保证不采取纯劳务合同安排,连续的短期合约及/或虚假的学徒工制度以规避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条例的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对员工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