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换发-(4-1)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换发
(二)受理范围
1.申请人:XXX(各市填写)辖区内的化妆品生产企业
2.申请内容:到期、增项、改建扩建、迁址等换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3.申请条件:
(1)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2)有与化妆品生产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3)有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4)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三)受理地点
地址:XXX(各市填写);交通指引:附近公交站:XXX(各市填写);附近地铁站:XXX(各市填写);
地图:
XXX(各市填写)
(四)办理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卫生部令第13号)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重新申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者在厂区外另设车间,应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 第265号):企业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要求,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换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粤府[2015]79号):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委托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
(五)实施机关
1.实施机关的名称:XXX(各市填写)
2.实施机关的权限:换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3.实施机关的类别:行政机关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