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领导作用与承诺
最高管理者应通过如下证实关于环境管理体系的领导作用和承诺:(9条)
a.对EMS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b.确保环境方针和环境目标得到建立,并且与组织的战略方向和所处环境相适应;
c.确保将EMS要求整合到组织的业务流程中;
d.确保EMS所需资源的提供;
e.传达有效的环境管理以及满足EMS要求的重要性;
f.确保EMS实现其预期的结果;
g.指引和支持员工致力于实现EMS的有效性;
h.推动持续改进;
i.支持其他的管理者在其负责的领域发挥其领导作用。
5.2 环境方针
最高管理者应在界定的的组织EMS范围内建立、实施、保持方针。
a.适合于组织的宗旨、环境,包括组织活动/产品/服务的性质、规模和环境影响;
b.(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提供建立目标的框架;
c.(什么样的方针,什么样的目标,什么样的组织建立环境目标的框架) 包括对环境保护、污染预防和对组织特定情况下其他具体环保承诺;
d.包括对遵守合规义务的承诺;
e.包括对持续改进EMS以提高环境绩效的承诺。
方针应:
按文件化信息保留;(书面文件)
在组织内传达; 可为相关方所获取。(都能拿到,不是保密文件)
注:其他具体环保承诺可包括: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
5.3 组织的作用、职责和权限最高管理者应确保组织内相关职能的职责和权限得到分配,并予以沟通。
最高管理者应分配以下职责和权限:
a.确保EMS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b.向最高管理者报告EMS的绩效,包括环境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