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中国境内企业生产的在欧盟、美国或日本批准上市的仿制药 已在中国上市并采用同一生产线同一处方工艺生产的品种;
中国境内企业生产的在欧盟、美国或日本批准上市的仿制药 已在中国上市但采用不同生产线或处方工艺不一致的品种。
注:中国境内企业生产的在欧盟、美国或日本上市但未在中国境内上 市的,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上市申请。
二、资料接收/受理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 中心(简称总局受理和举报中心)接收/受理。
杨老师
王老师
徐老师
郭小姐
张小姐
陈小姐
400-690-0031
18576401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