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领指南(天津)
一、我局申领范围:人造板、冶炼用耐火材料、泵、化肥、橡胶制品、电热毯、汽车制动液、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摩托车头盔、混凝土输水管、建筑防水卷材、水文仪器、岩土工程仪器、危险化学品(22类)、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电力整流器 、电力调度通讯设备18类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接件受理工作。
二、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以上材料均为一式三份。
◆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