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变更
6.1 已通过GLP符合性检查试验机构的变更
6.1.1变更通知
已通过GLP符合性检查的试验机构如发生下列变化,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CNCA:
a)试验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律地位和主要政策发生变化;
b)试验机构的组织机构、项目负责人、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等发生变更;
c)重要试验设备、环境、检测、校准工作范围及有关项目发生重大改变;
d)其他可能影响其业务活动和体系运行的变更。
6.1.2 变更的处理
CNCA在得到变更通知并核实情况后,视变更性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a)进行现场检查或提前进行到期复查;
b)扩大、缩小或终止检查合格资格;
c)对新申请的项目负责人候选人进行考核;
d)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6.2 检查准则、程序的变更
当检查准则、程序发生变更时,CNCA应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CNAS、获得GLP符合性检查合格证书的试验机构和有关申请人,详细说明检查准则、程序以及有关要求所发生的变化。CNAS应根据CNCA的相关变更,调整技术评价的有关程序和要求;试验机构应按照新要求调整其工作程序。
CNCA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或到期复查的方式对获得GLP符合性检查合格的试验机构与新要求的符合性进行确认,在确认合格后方能继续维持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