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行为准则规定
下面的章节为供应商/生产商提供在生产现场审核员审查内容的附加信息。列表中的各点不具备任何完整性,仅作为例子使用。
当地的劳动、社会和环境法规在此始终和此处列出的各点具有相同的效应。
4.1 强迫劳工
强迫劳动,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29 号和第105号,其定义以任何惩罚相威胁,强迫任何人从事的非本人自愿的一切劳动或服务。
传统意义上的强迫劳工是相当罕见的,强迫劳动也有一些更加微妙的常见的形式:
扣押员工的个人文件、工资或部分工资;
要求员工上缴押金,在合同期结束时才返还给员工;
阻止员工离开生产场所;
限制员工的行动自由,例如通过保安人员;
限制获取食物和/或访问卫生设施。
在审核过程中会对以下的几点进行特别的检查:
--- 员工必须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自由的离开厂址或宿舍。
--- 任何员工不能被置于工厂厂房或员工宿舍中,被要求持续工作或被迫工作以还清债务或劳务中介手续费。
--- 员工应能够自由地对自己的住宿、饮食和/或交通进行安排。产生的费用只能按成本价收取。
--- 安全服务不能阻止员工离开厂房或员工宿舍,或以任何形式对员工的精神或身体进行施压。
--- 雇主不能扣留以下原始证件:个人身份证、护照、出生证明或存款。不能拒绝支付员工应享有的工资,而且工资的支付不能取决于员工是否仍在该公司工作。
--- 加班工作必须始终是自愿的选择。(加班)工资必须按照法律条规进行支付。
--- 在生产中使用监狱劳工是智宝企业所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