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尊重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的权利
PRIMARK 补充标准
2.1 所有员工都应享有加入或组建个人选择的工会的权力和进行集体劳资谈判的权力。
2.1 雇主对于工会的行 动 及其组织的活动,应采取开放的态度。
2.2 员工代表不受歧视并可在工作场所发挥代表职能。
2.3 当自由结社和劳资谈判权力受到法律限制时,雇主应促进而非妨碍雇员自由组织的和独立的团体以及其谈判活动。
主要的期望
工厂制定自由结社政策和程序,并向其员工和主管开展培训来确保他们理解了其权利。
工厂不干涉员工的组织和结社活动;尊重员工加入或不加入工会,推选代表和集体谈判的权利。
员工本人或通过员工代表可以就劳动条件等话题与管理层进行开诚布公地沟通,而不会担心受到报复,恐吓,骚扰或歧视。
员工能够选出员工代表。代表应该定期与工厂管理层进行沟通,以解决员工的申诉和其它问题。
工厂建立和做实正式的沟通/申诉体系,并向各级人员宣传,该体系允许匿名建议。
工厂不得阻止工会代表与员工的交流。
对于参加工会或集体谈判的员工,工厂不得对其进行报复,解聘和不给晋升,或改变其它福利。
签了集体合同的工厂,工厂应履行所有的合同条款。
潜在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