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自愿性雇佣
8.1 政策
制定书面的政策,声明所有员工都是自愿被雇佣的。工厂不得雇佣任何形式的强迫性或监狱劳工。所有员工有权在非工作时间自由地离开厂区。员工有权在给出适当通知期后离职。
• 工厂不得给予员工大数额的预支工资,以避免导致任何形式的债役劳动。
• 工资和福利应该直接支付给员工本人,而非由他人代领。
• 不得限制员工上洗手间、使用浴室设备、喝水、去餐厅、医疗室、使用基础设施和有正当理由去工厂其他部门。
• 工厂应该确保只与不使用任何形式的监狱劳工的分包商或供应商合作。
• 工厂应该提供一份劳动合同给员工,其中包含所有法定的雇佣条款。
• 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招聘费。工厂应该支付劳动招聘机构收取的“介绍/推荐费”。
• 工厂应该保存员工的身份证及其他证书的影印件,但不得扣留原件。
• 如果工厂通过银行转帐支付工资,应确保每位员工都有他们独立的帐号,由员工全权支配不受工厂干扰。
8.1.1 自愿加班
• 工厂应该确保员工自愿加班。
• 总加班时间每周不得超过 12 小时或法律规定的更低时数。
• 工厂应该提供培训给主管/职员,确保他们执行自愿加班政策,不强迫工人加班。
工厂应该:
• 在雇佣非本地劳工时应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
• 确保雇佣和加班都是自愿的
• 每位员工都有/ 使用易理解的工时记录
应该追踪的关键绩效指标 :
• 非本地劳工的流失率
• 每位员工年平均加班时数
• 旺季生产率
• 弱势员工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