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生产管理
(一)药包材的生产应当按照批准的处方、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保存相关记录。
(二)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批放行记录应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由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记录应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更改时,在更改处签名,并使原数据仍可辨认。批生产记录应按批号归档,至少保存至产品售出后三年。
批生产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1.产品名称、规格、批号;
2.生产以及中间工序开始、结束的日期和时间;
3.每一生产工序的负责人签名;
4.生产步骤操作人员的签名;必要时,还应当有复核人员的签名;
5.每一原辅料的批号以及实际称量的数量;
6.相关生产操作或活动、工艺参数及控制范围,以及所用主要生产设备的编号;
7.中间控制结果的记录以及操作人员的签名;
8.不同生产工序的产量及必要时的物料平衡计算;
9.对特殊问题或异常事件的记录,包括对偏离工艺规程的偏差情况的详细说明或调查报告,并经签字批准。
(三)一般情况下,在规定限度内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并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中生产出来的一定数量的药包材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均应编制生产批号。
对于输液类产品药包材的“批”可以根据企业生产需要确定,能保证原材料及产品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