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办事指南
重庆市办事指南
一、许可项目名称:(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及具体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三)《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三、申请条件
(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厂房设施;其卫生管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四)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
(五)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六)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
(七)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
(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工艺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实施机关
(一)区县食药监局
负责辖区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咨询电话:63719329。
(二)重庆市食药监局
负责全市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的审查、审批、发证工作。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材料
1.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有关生产工艺文本;
4.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厂房设施、设备布局平面图复印件;
5.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检验设备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
6.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文本;
7.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8.生产所执行的食品添加剂标准文本;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1、一次性告知;
2、自申请人提出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1、组成专家审查组到企业现场核查;
2、产品抽样送检。
(四)决定
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六、期间
1、受理期间(5个工作日);
2、现场核查期间(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3、组织完成发证前的产品检验期间(30个工作日);
4、行政许可决定(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
4、颁发证书的期间(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