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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CP认证咨询--- GSCP参考规范(第二版)

GSCP参考规范(第二版)


GSCP 《参考规范》源于国际公约和指南,从中汲取了一系列通用要求。这些要求归结为七个主题章节:

1.  强迫劳动、抵债劳动、契约劳动、以及监狱劳动

2.  童工

3.  结社自由以及对集体谈判权的有效承认

4.  歧视、骚扰和虐待

5.  健康和安全

6.  工资、福利和雇用条款

7.  工时



1.  强迫劳动、抵债劳动、契约劳动、以及监狱劳动

1.1  所有工作都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受到惩罚或制裁的威胁。

1.2  禁止任何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包括不符合第 29 号公约的监狱劳动。

1.3  供应商不得要求工人缴纳押金或提供财务担保,不得扣留身份证件(如护照、身份证等),亦不得

在法定合同约定之外扣留工资。

1.4  禁止抵债劳动。供应商不得使用任何形式的抵债劳动,不得允许或鼓励通过招聘费、罚款或其他手

段使工人负债。

1.5  禁止契约劳动。供应商应该尊重工人在合理的通知之后终止雇用关系的权利。供应商应该尊重工人

在轮班结束后离开工作场所的权利。


2.  童工

2.1  供应商应该遵守:

i)  国家最低就业年龄;

ii)  或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

iii)  或具体的例外规定;

并且不得雇用任何低于 15 岁的人,且应适用上述年龄中的最高者。然而,如果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第

138 号公约中的发展中国家例外条款,当地法律规定的最低就业年龄为 14 岁,则适用这一较低年龄。

2.2  供应商不得招用童工,或以任何形式剥削儿童。如果发现有童工直接或间接地为供应商工作,供应

商应将儿童的最佳利益放在首位,寻求谨慎且满意的解决方法。

2.3  供应商不得雇用不满 18 岁的未成年工在夜间工作,或使其在有损其健康、安全或品行,和 / 或影响他

们的身体、智力、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环境中工作。


3.  结社自由以及对集体谈判权的有效承认

3.1  工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加入或组成工会,有权进行集体谈判,而无需供应商管理层的事先授权。

供应商不得干预、妨碍或阻止此类合法活动。

3.2  当自由结社权和集体谈判权受到法律限制或禁止时,按照国际劳工标准,供应商不得阻碍其他形式

的独立和自由的工人代表和谈判。

3.3  按照国际劳工标准,供应商不得因为工人代表或工会成员的成员身份、与工会的从属关系、或合法

的工会活动而受到歧视或其他方式的惩罚。

3.4  按照国际劳工标准,供应商应该允许工人代表进入工作场所,以便履行他们的代表职能。


4.  歧视、骚扰和虐待

4.1  供应商应该在招聘、报酬、培训机会、升迁、离职或退休等方面遵守平等机会原则。

4.2  供应商不得以性别、年龄、宗教、婚姻状况、种族、阶层、社会背景、疾病、残疾、怀孕、民族和

国家出身、国籍、工会等工人组织的成员身份、政治联系、性取向或其他任何个人特征等理由而从

事、支持或容忍在招聘、聘用、培训、工作条件、工作分配、酬劳、福利、升职、纪律、离职或退

休等方面的就业歧视。

4.3  供应商应以尊重工人,维护其尊严的方式对待工人。

4.4  供应商应该以员工的工作能力为基础制定所有的雇用条款,而不应以个人特征或信仰为基础。

4.5  供应商不得从事或容忍任何形式的欺凌、骚扰或虐待。

4.6  供应商应该制定书面的纪律程序,并以明确易懂的语言向工人做出解释。所有纪律行为都应当建立记录。


5.  健康和安全

应按照相关适用的健康和安全原则,针对不同行业的具体条件和相关危险因素进一步明确 健康和安全项下

的规定:

5.1  供应商应该在所有工作和居住设施中提供安全、清洁的条件,制定并遵守一套明确的职业健康与安

全规程。

5.2  供应商必须采取充分措施防止源于工作、与工作相关或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健康危害,并在

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可能防止工作环境中的固有危险源。还应根据需要提供适当且有效的个人防

护设施。

5.3  供应商应该为工人提供充分的医疗救助和相关设施。

5.4  供应商应该为所有工人提供清洁的厕所设施和饮用水,并应在可行的情况下,提供用于准备或存储

食物的卫生设施。

5.5  如果提供居住设施,供应商应该确保工人的居住设施是清洁、安全的。

5.6  供应商应指派一名高级管理层代表负责健康和安全工作。

5.7  供应商应该定期为工人和管理人员提供健康和安全培训,做好记录,并为所有新入职或职位调整的

工人和管理人员重复提供这类培训。

5.8  供应商应该提供充分的防火措施,并确保建筑和设备,包括居住设施的强度、稳定性和安全性。

5.9  供应商应该针对废物管理、化学品和其他危险材料的操作和处置,对工人和管理层进行充分的培训。


6.  工资、福利和雇用条款

6.1  工作必须基于确定的雇用关系开展,该雇用关系须遵循国家法律和惯例,以及国际劳工标准而建

立,并适用提供较大保护的规范。

6.2  不得通过纯劳力合同、分包或家庭雇工协议、无意传授技术或提供正常雇用关系的学徒计划、过度

使用的固定期限合同或其他类似的安排来规避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和正常雇用关系规章所要求的对

工人的义务。

6.3  供应商应该提供工资、加班费、福利和带薪休假作为工人的报酬,这些报酬需要达到或超过最低法

定标准和 / 或行业基准和 / 或集体协议,且应适用其中的最高标准。常规工作时间的工资和报酬应该满

足基本需求,并为工人及其家庭提供可自由支配的收入。

6.4  供应商应该在所有工人入职之前,为其提供关于雇用条件的易懂的书面信息,包括工资信息;每次

支付工资时亦应提供该时段内的详细工资信息。

6.5  在国家法律未授权或未规定的情况下,供应商不得扣减工资。供应商不得将扣减工资用作纪律措施。

6.6  供应商应该为所有工人提供法律规定的福利,包括带薪休假。

6.7  供应商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或按照适用的合同规定,以额外费率支付工人的加班费。


7.  工时

7.1  供应商应该依照国家法律、行业基准或相关国际标准确定工时,并适用其中为工人的健康、安全和

福利提供最大保护的规定。

除加班工时外,供应商应尊重每周允许 48 小时的工时标准。不得要求工人经常性地每周工作超过 48

小时。

7.2  加班应出于自愿,每周的加班时间不得超过 12 小时,且不得要求工人经常加班。

7.3  供应商应该尊重所有工人工间休息的权利、连续工作六天后至少休息一天的权利,以及享受公共假

日和年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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