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准则之歧视
4.4歧视
工作场所标准声明:
业务伙伴不得在招聘及雇用的过程中有歧视行为。关于招聘、薪资、福利、培训机会、工作任务
分配、升迁、奖惩和解聘的决定应该以员工的工作能力作为唯一依据,而不应以其个人特征或信仰作
为依据,例如种族、民族、性别、宗教、年龄、伤残、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工会组织成员、性取
向、或政治主张。此外,业务伙伴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护外来劳工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并且为
他们的特殊状况提供适当的支持服务。
4.4.1常用术语
1.歧视:基于个人特征的任何区分、排斥或偏爱使人们在雇用过程中被剥夺平等机会或平等待遇。
2.雇用后:在被招用后,与雇用有关的任何程序、过程、活动、条款或条件,例如培训、提拔、调
职或纪律处分。
3.组织成员:包括工会、工人委员会或任何其他工作场所群体或组织的成员。
4.健康监察:定期体检及相关检测以追踪员工的健康状况和任何职业风险的影响,比如经常暴露在
噪音或化学品中。
5.外来工:从某地流动到另一地方以寻找工作(或找到比在家乡工作更好的机会)的个人。他们希
望在来源地以外的地方永久或临时定居。可分为国内民工和国际民工:国内民工在同一国家的不
同行政区域内(比如区、省或市)流动;国际民工跨越一个或多个国家边界,而导致个人法律地
位变化。此定义不包含难民或其他离开祖国的人。
4.4.2联合国
相关法律文件
§《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
§《消除所有形式种族歧视公约》,1966年
§《消除所有形式妇女歧视公约》,1979年
§《保护外来工及其家庭成员国际公约》,1990 年
国际劳工组织
§《孕妇保护公约》,1919年
§《(妇女)夜班工作公约(修订版)》,1948 年
§《雇用服务公约》,1948年
§《迁移就业公约(修订版)》,1949 年
§《同酬公约》,1951年
§《生育保护公约(修订版)》,1952 年
§《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958 年
§《外来工公约(补充规定)》,1975 年
§《有家庭责任工人公约》,1981 年
§《终止雇用公约》,1982年
§《(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1983 年
§《夜班工作公约》,1990年
§《私营就业机构公约》,1997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