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投诉和申诉
8.1 投诉
8.1.1 CNCA接受相关方对GLP符合性合格的试验机构以及相关技术评价机构、人员的投诉。
8.1.2投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投诉人应提供所投诉事件的详细情况、证明材料并签字或盖章,通常情况下CNCA对匿名投诉不予受理。
8.1.3 CNCA收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确认其有效性并通告投诉人是否受理其投诉,在3个月内答复投诉的处理结果。
8.1.4 对CNCA的投诉将按照国家行政复议和诉讼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8.2申诉
8.2.1试验机构对CNCA做出相关处理决定有异议时,可向CNCA提出申诉。
8.2.2 CNCA根据事件情况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调查、裁定。
8.2.3有效的申诉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2)应由申诉人签字或盖章;
3)申诉人应是申诉事宜的直接相关方;
4)申诉的提出与收到相关决定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0个工作日。
8.2.4 CNCA在收到申诉10个工作日内确认其有效性并通告申诉人是否受理其申诉,在1个月内做出裁定
8.2.5试验机构对CNCA的裁定结果仍有异议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