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细则阅读说明
每项细则包括适用范围、检验依据、抽样与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和复检处理等内容:
1、 适用范围
即该项细则适用的具体食品品种或食品相关产品。
2、检验依据
即各类食品或食品相关产品适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政府法规、产品执行标准及明示质量要求以及检验方法。
3、抽样
规定了抽取样品的方式,抽样量,样品储藏、运输要求及抽样注意事项等内容。其中由于重点抽检、原料抽检、常规抽检三种检验方式的检验项目差别较大、同时考虑到样品取样的代表性及均匀性等因素,三种检验方式的抽样量有所不同。
4、检验要求
重点抽检、原料抽检、常规抽检的检验项目不同。
常规抽检,即按相关产品执行标准或企业明示质量要求中涉及的食品安全项目及部分重要质量指标进行检验。
重点抽检,即按相关产品执行标准或明示质量要求中涉及的食品安全项目进行检验。
原料抽检,即参照重点抽检项目,但在再加工过程中需进行熟化、灭菌工艺的原料则不检测微生物项目,存在致病菌毒素风险的原料除外。
检验项目的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为A类和B类。
A、类指的是极重要质量项目: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
B、类指的是重要质量项目:指产品涉及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流通环节抽取的样品按照重点抽检的项目检验;餐饮环节抽取的样品按照原料抽检的项目检验;生产环节巡查任务每年二季度抽取的样品按照常规抽检的项目检验,其他季度按照重点抽检的项目检验;生产环节卫生监测任务按照原料抽检的项目检验。
5、判定原则
即所检样品合格与否的判定原则。所检项目以产品明示执行标准(或明示指标)和强制性标准判定;当明示执行标准、明示指标与强制性标准、规定不一致时,从严判定,但当有特殊规定时,从其规定;当无明示执行标准时,按相应的强制性标准、明示指标判定。所检项目全部符合判定标准规定的,综合判定为合格。检验项目中出现一项(包含一项)以上不合格,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6、复检
当初检出现不合格项目时,企业有权利申请复检,在复检机构目录中选择复检机构对该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检。细则规定了复检的处理方式和不得进行复检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