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结时限:
省/市/区食药监管局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不含审查、现场考核、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技术审评期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药品补充申请批件》。
收费标准:不收费。
杨老师
王老师
徐老师
郭小姐
张小姐
陈小姐
400-690-0031
18576401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