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能力
组织应:
a)确定在其控制下工作的人员所需具备的能力,这些人员从事的工作影响质量管理体系绩效和有效性;
b)基于适当的教育、培训或经验,确保这些人员是胜任的;
c)适用时,采取措施以获得所需的能力,并评价措施的有效性;
d)保留适当的成文信息,作为人员能力的证据。
注:适当措施可包括对在职人员进行培训、辅导或重新分配工作,或者聘用、外包胜任的人员。
7.2.1能力——补充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形成文件的过程,识别包括意识(见第7.3.1条)在内的培训需求,并使所有从事影响产品要求和过程要求符合性的活动的人员具备能力。从事特定指派任务的人员应按要求进行资格认可,尤其关注对顾客要求的满足。
7.2.2能力——在职培训
对于承担影响质量要求、内部要求、法规或法律要求符合性的新的或调整职责的人员,组织应对更进行在职培训(其中还应包括顾客要求培训),包括合同工或代理工。在职培训的详细程度应与人员的教育程度及其要在日常工作中执行的任务的复杂程度相称。从事影响质量的工作的人员应被告知不符合顾客要求的后果。
7.2.3内部审核员能力
组织应有形成文件的过程,用于验证内部审核员的能力,要考虑到顾客特定要求。关于审核员能力的更多参考,参见IS0 19011。组织应保持—份合格内部审核员名单。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制造过程审核员和产品审核员应全部能够证实最少具备以下能力:
a)了解汽车审核过程方法,包括基于风险的思维;
b)了解适用的顾客特定要求;
c)了解IS0 9001和IATF 16949中适用的与审核范围有关的要求;
d)了解与审核范围有关的适用的核心工具要求;
e)了解如何计划审核、实施审核、报告审核以及关闭审核发现。
另外,制造过程审核员还应证实对于待审核的相关制造过程,其具有技术知识,包括过程风险分析(例如PFMEA)和控制计划。产品审核员还应证实了解产品要求,并能够使用相关测量和试验设备验证产品符合性。
在通过培训采取得人员能力的情况下,应保留形成文件的信息,证实培训师的能力符合上述要求。
内部审核员能力的维持与改进应通过以下方法进行证实:
f)每年执行组织规定的最小数量的审核,并且
g)保持基于内部更改(如:过程技术、产品技术)和外部更改(如:IS0 9001、IATF 16949、核心工具及顾客特定要求)对相关要求的认知。
7.2.4第二方审核员能力
组织应证实从事第二方审核的审核员的能力。第二方审核员应符合顾客对审核员资质的特定要求,并证实最少具备以下核心能力,包括了解:
a)汽车审核过程方法,包括基于风险的思维;
b)适用的顾客特定和组织特定要求;
c)IS09001和IATF16949中适用的与审核范围有关的要求;
d)适用的待审核制造过程,包括PFMEA和控制计划;
e)与审核范围有关的适用的核心工具要求;
f)如何计划审核、实施审核、编制审核报告并关闭审核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