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办理指南(4-1)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受理范围
1.申请人:XXX(各市填写)辖区内的化妆品生产企业
2.申请内容:新办核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3.申请条件:
(1)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2)有与化妆品生产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3)有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4)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三)受理地点
地址:XXX(各市填写);
交通指引:附近公交站:XXX(各市填写);附近地铁站:XXX(各市填写);
地图:
XXX(各市填写)
(四)办理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卫生部令第3号)第五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 第265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新开办化妆品生产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要求,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核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粤府[2015]79号):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委托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
(五)实施机关
1.实施机关的名称:XXX(各市填写)
2.实施机关的权限:核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3.实施机关的类别:行政机关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