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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P认证咨询|新化学品 GLP主管机构是生态环保部


新化学品 GLP



      2003 年 10 月环保总局颁布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 环保总局令第 17 号) 规定, 新化学物质生产前和进口前必须实行申报登记并要求生产单位在申报时提供在中国境内用中国供试生物开展的生态毒性测试报告。先后制定与 GLP 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 2004 年 《化 学 品 测 试 合 格 实 验 室 导 则》 HJ /T155 - 2004)

  • 2008 年 《关于开展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检查的通知》( 环办函 〔2008〕22 号)

      2009 年环保总局为规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科学性和测试机构的操作行为, 提高新化学物质测试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促进对国际间通用测试方法、测试数据和管理体系的互认和应用, 参照国际通行的合格实验室准则 ( GLP) 技术原则, 结合我国化学品生态毒理学测试水平和实际情况, 环保总局组织专家对申请为新化学物质登记提供生态毒理学数据的测试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和盲样测试考核, 公布了 7家通过检查的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名单, 批准其所提供的生态毒理学数据可作为新化学物质登记评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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