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e验厂辅导---Apple 供应商责任标准---可燃粉尘危害管理三(2017最新标准)
可燃粉尘危害管理三
2.5.3 非封闭集尘器
可允许使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非封闭集尘器:
• 在操作过程中清除粉尘时,过滤媒介不会晃动或产生压力脉冲。
• 集尘器不用于通风或作为金属磨床、动火作业工艺,或能产生火花的机械。
• 集尘器不用于通风或作为砂纸、砂刨机,或类似打磨工艺设备。
• 每台集尘系统的最大气流处理量为每秒 1.4 立方米
• 集尘的最小点火能量大于 500 毫焦耳。
• 风扇电机可用于 II 类 2 部场所 (Class II, Division 2) ,或 III 类场所。
• 收集的粉尘应经常清理,避免超过 10 千克。
• 集尘器应距离任何出口或人员经常聚集区域至少 6.1 米。
• 同一房间内的多个集尘器之间相距至少 1 米。
• 风扇采用防火花结构。
• 过滤媒介需距离任何明火或能够引燃所包含物质粉尘云的热表面 10.7 米以外。
2.5.4 铝粉尘或镁粉尘的收集
严禁使用干式集尘器来收集铝粉尘和镁粉尘。
若用金属制造风扇叶片或风机整体结构,应使用铜、非磁性不锈钢或铝等不产生火花的金属。
应允许将湿式集尘器放在室内。
除尘管道如需使用软管,软管只能用在管道的垂直部分,并只是为了正常运行时设备连接处的移动或振动所需。如需使用软管,软管制作应具光滑的内部表面,应导电或防静电,
长度应尽量减小。如果使用金属线加固,两端都应和金属除尘管道联结起来。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使用普通的绝缘塑料软管。按 ASTM D257 测试“绝缘材料的直流电阻或电导的
标准试验方法”,适合的防静电软管具有的表面电阻应小于 1011 欧姆/平方米,或体积电阻率应小于 1010 欧姆/米。
2.5.5 湿式集尘要求
若除尘管道有可燃粉尘危害存在,应经常检查和清理排气口,以防止粉尘沉集在除尘管道中。
应定期清理集尘器中的污泥,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通风口应在任何时候都保持开放和通畅。
有些金属粉尘 (例如铝、镁) 与水接触时会产生氢气。若使用湿式集尘器收集这些材料,当排气风机停机的情况发生时,该集尘器应具有一个释放氢气、使其不能积聚的替代方式。
可产生粉尘的设备应与排风机气流量、液位控制器、通过洗涤器喷嘴的水流量相互联锁,以便当集尘系统非正常运作时,存在可燃粉尘危害的粉尘产生装置将会关闭。
在联锁装置激活启动的情况下,工厂设施应遵循以下步骤:
• 撤离该区域人员
• 调查联锁装置触发的原因
• 清洁工厂设施和管道 (如有必要)
• 对联锁触发事件实施纠正措施
• 重新启动设备,并确认正常运作
• 允许工人返回生产区域
湿式集尘系统的下游或内部禁止使用干式过滤器或干式集尘系统。
2.6 粉尘控制和清洁卫生
正常运行期间会产生有可燃粉尘危害的粉尘时,应安装粉尘收集系统。
设备的维持及运作应最大限度地减少有可燃粉尘危害的粉尘的释出。
有可燃粉尘危害的粉尘应用除尘管道或以其他封闭的方法输送到集尘器中。
任何有可燃粉尘危害的地方都应有清洁卫生计划。该计划应包括适当的清洁方法和清洁过程。
清洁卫生计划应由具有可燃粉尘危害方面知识的人员审核和批准。
对于墙壁、地板和水平的表面 (如设备、管道、通风柜、壁架、梁、吊顶上面及其他隐蔽的表面) ,应建立定期的清洁频率,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工厂设施内可燃粉尘危害的粉尘的积累。
在金属粉尘产生或被处理区域,扬尘不得累积到遮盖下方表面颜色的程度。
对于除金属粉尘外的其他粉尘,需确保粉尘累积造成的易燃粉尘危险不超过阈值质量 (M) ,该阈值使用以下公式计算:M = 0.02 × Afloor ,其中 M 是质量 (单位千克) ,Afloor 是楼层面积 (单位平方米) 。
清洁表面的方式应尽可能地减少粉尘云的产生。
大力清扫、刷洗或用压缩空气吹动粉尘会产生粉尘云,因此不得使用。
对金属粉尘的初步清理可使用导电的、无火花的勺或铲子,具有天然纤维的软扫帚或刷子,或根据本节后面定义设计的处理可燃粉尘的真空除尘系统。
清理可燃粉尘薄层最后一步可使用湿抹布或拖把。当用水来清洁金属可燃粉尘时,使用自然或人造的通风,以确保不会有氢气聚集。
若使用便携式真空吸尘器在非分类的地区清理可燃粉尘,应符合下列要求:
• 建造材料应是非燃的。例外:过滤介质和过滤介质支架可用可燃材料建造。
• 软管应能导电或耗散静电。具有防静电内衬的软管表面电阻 (SR) 应小于 1011 欧姆/平方,或体积电阻 (VR) 小于 1010 欧姆/米。
• 所有导电部件,包括各类手柄和附件,都应跨结并接地。
• 含尘空气不得通过风扇或鼓风机。
• 电动机,除非可用于 II 类 I 部 (Class II, Division1) 地区,不应暴露在含大量粉尘的空气里;或应使用气动的真空吸尘器。
• 若吸尘器吸收液体或潮湿材料时,不应使用纸质滤芯。
• 应使用专门为此类粉尘设计的吸尘器,来清理有可燃粉尘危害的金属粉尘。
在危险等级为 II 类 (Class II) 场所,只能使用电气防爆等级为 II 类 1 部 (Class II Division 1)
或 II 类 2 部 (Class II Division 2) 便携式吸尘器,或使用在远端安装风机和集尘器的固定式管道吸尘系统。
在 I 类 (Class I) 易燃蒸汽或气体存在的区域,应使用可用于 I 类 (Class I) 和 II 类 (Class II)危险场所的便携式吸尘器。
2.7 引火源的控制
2.7.1 动火作业
以下要求应适用于所有有金属粉尘或有可燃粉尘危害的粉尘存在的区域。
• 按照 NFPA 51 的要求,建立动火许可 (动火作业) 计划。
• 需要动火作业时,应有动火许可证。
• 除非有指定的消防安全人员批准的动火许可证,否则不得进行明火、切割或焊接作业,亦不得使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或其他设备。
• 在所有需要许可证的动火作业区域,在动火作业前,应彻底清理可燃材料,包括金属粉尘和有可燃粉尘。在附近区域的员工应被告知高风险。
2.7.2 吸烟
在有金属粉尘和可燃粉尘存在的区域,不得吸烟。
火柴和打火机不得带入 I 类 (Class I) 或 II 类 (Class II) 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