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惩戒措施 ,终止和裁员
10.1 惩戒措施
工厂惩戒措施应该以改善员工表现或行为为出发点,而不应以处分为目的。因此,工厂应该具备清晰、有效、合理的惩罚制度,并一致适用于任何层级的员工。惩戒措施应该帮助员工逐步改善他们的行为,使他们成为公司的生力军。
工厂不得参与或支持体罚,不合理的工资扣除或任何形式的侮辱(如身体上的、精神上的、性或言语上的)作为违反厂规的处罚。
• 惩戒规定应该按问题的严重性制定相应的惩罚,并根据犯同样错误的次数来分等级。
• 合理起草惩戒规定及其相应的惩罚措施,和员工进行沟通并在厂区内张贴公布。
• 雇主应该就惩戒规定,过失等级和相应的惩处对工厂经理,主管和员工进行培训。
• 工厂应该使用一致的书面惩戒方法公平地对待每一位员工。
• 雇主应当采用下列渐进的惩罚措施。
• 凡是法律对惩戒措施有规定的国家,调查和警告/惩罚程序必须满足这些法定最低要求。
推荐在处理惩罚事务时使用下列渐进的惩罚措施:
1. 口头警告
2. 第一次书面警告
3. 第二次书面警告
4. 解雇
根据过失的本质和严重性,可以跳过第一步到第三步,根据惩戒程序直接作解雇处理。
工厂在作出最后惩罚决定前,应该给予每一位员工陈词或挑战纪律处分的机会。如果工厂有员工委员会,委员会会员应该参与纪律听证会,工厂应该保留惩戒调查及采取相关行动的书面记录。
10.2 终止
当雇主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
• 根据法律支付员工赔偿金。
• 提前通知工会或工人委员会终止计划。
• 研究工会或工人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并书面通知工会或员工代表处理结果。
10.3 裁员
如果工厂需要裁员,应该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工会或所有员工,解释现实情况,并将裁员计划上报国家劳动部门。
在裁员时,雇主应该优先留用以下人员:
1. 服务时间长的员工,“后进-先出”。
2.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3. 具备工厂所需要的的资质、经验技能和培训的员工。
4. 已经和工厂订立较长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
5. 与工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或者 :
考虑到保留必要技能和资历人员的需要,工厂应该采取自愿性裁员。如果工厂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