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进场验收
8. 3. 1 项目部应对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验收, 并保存适宜的验收记录。验收的过程、记录和标识应符合相关要求。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用于工程施工 。
8. 3. 2 施工企业应对工程材料、 构配件和设备进场验收的内容、方法和时间进行控制,形成记录,并根据需求到供应方的现场进行验证。
8. 3. 3 施工企业应按工程合同约定对发包方提供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识别与验收, 并保存相关记录 。
8.4 现场管理
8•4.1 施工企业应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储存、保管、发放、使用、搬运、防护实施过程控制,并保存相关记录。
8.4.2 施工企业应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材料、 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标识, 并具有可追溯性 。
8•4.3 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现场管理,施工企业应进行检査, 宜分析和改进相关过程 。
8•4•4 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发生变更时,施工企业应按设计文件、 工程合同和相关规定进行控制 。
8.5 不合格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控制
8•5•1 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施工企业应采取记录、标识、隔离的措施,防止其被误用的可能,并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记录处理结果 。
8•5•2 当发现发包方提供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时, 施工企业应向发包方报告, 并进行处理, 形成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