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终止检查合格资格
7.1 终止检查合格资格
获得GLP符合性检查合格的试验机构不能持续地符合CNCA的检查条件和要求,例如不履行本程序规定的义务,在各阶段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偏离,或者不能按规定的期限完成纠正措施等,CNCA可以终止该试验机构的检查合格资格,并对社会公告。
CNCA终止试验机构的检查合格资格后,CNAS收回相关检查合格证书。
7.2 恢复检查合格资格
被终止检查合格资格的试验机构需要恢复检查合格资格的,需按照初次检查的程序进行重新申请,经检查合格后重新获得GLP符合性检查合格资格。
7.3 注销检查合格资格
在下列情况下,CNCA 应注销检查合格资格:
a)获得GLP符合性检查合格试验机构自愿申请撤销资格;
b)有效期到期未继续申请和获得GLP符合性检查合格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