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hibo 社会行为规范(ScoC)
非食品类商品社会责任准则
发布于:2006 年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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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人权是人们相处的基本准则。忽视人权的工作环境和条件违背了这一准则。在考虑和持续规划业务关系的过程中,我们尽力确保遵守基本社会准则。作为一家全球采购商,我们了解自己背负的责任,并尽心竭力促进和保障受影响范围内各人的人权。
范围:
根據Tchibo 业务往来的标准条件,我们要求业务伙伴(供应商、供应商的制造商和分包商)至少能尊重和保护员工下列的基本权利。无论员工是否由其直接雇用,或是否签订雇佣合同,均在此标准保护范围之內。
遵守法律:
Tchibo 的业务伙伴应严格遵守劳工和社会方面的所有国内和国际法。此外,业务伙伴还应遵守本规范所规定的基本社会标准。
本规范列示的基本社会标准是基于《国际劳工组织(ILO)公约》和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而制订的。这些标准构成了对员工基本权利最低水平(而非最高水平)的保障和促进。若国内和国际法、特定行业标准和本规范对同一主题均做出规定,则以向员工提供较高水平保障的规定为准。
信息/沟通:
为Tchibo 工作的供应商、其制造商和分包商必须在所有主要工作场張貼本规范,翻译本規范成员工使用的语言, 并告知员工其在本规范和适用法律下的权利和义务。
供应商还必须将本规范的内容告知为Tchibo 工作的所有制造商和分包商,并为严格遵守所规定的标准而努力。
为Tchibo 工作的供应商、其制造商和分包商必须指派高层管理人员负责实施本规范。
检查和监控
每位业务伙伴必须遵守本规范、国内法及国际法。Tchibo 人员和/或外部独立审计机构可对规范和适用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一经要求,业务伙伴应随时让检查人员进入其经营场所。违背规范和/或法律的行为必须纠正。在后续审计中,相关人员将检查改进情况。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及未能逹成一致的方案或加以实施,Tchibo 可终止业务关系。
发展
供应商、其制造商和分包商应为改进社会标准而不断努力。Tchibo 将给予适当的纠正期限,并在此期间提供支持和建议。良好的审计结果将影响后续的监控活动。
费用
首次审计的费用原则上由Tchibo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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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审计的费用原则上由供应商支付。
至于Tchibo 向供应商提供支持和建议的费用,则根据Tchibo 和供应商之间的协议来确定。
申诉程序
员工有权将违背规范和/或适用法律的任何行为告知Tchibo 和/或任何独立第三方。员工和第三方可随时与Tchibo
联系。
Tchibo GmbH
überseering 18
D- 22297 Hamburg/ Germany
电子邮箱:Socialcompliance@tchib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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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强迫性劳工
雇佣关系是自由选择的结果。业务伙伴不得雇用任何形式的强迫性、拘禁性、奴役性或其他类型的非自
由劳工。员工不应是个人行动自由依法受到限制的人士。Tchibo 尤其禁止使用囚犯生产产品。《国际劳
工组织公约》第29 条和第105 条适用。
2 童工
不得使用童工。受雇的最低年龄不得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低于15 岁(根据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8 条,若国家法律允许,最低年龄也可为14 岁)。应遵守国内关于保护青
年员工的法规。《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79 条、138 条、142 条、182 条和《国际劳工组织建议书》
第146 条适用。
3 歧视
应确保所有员工受到公平对待,拥有均等机会。不能容许员工因性别、年龄、宗教、人种、种族、社会
背景、残疾、籍贯、国籍、劳工组织(包括工会)成员身份、政治立场、性取向或任何其他个人特征而
受到歧视。《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0 条、111 条和159 条适用。
4 处罚措施
员工应受到尊重。禁止任何身体、精神、性和言语骚扰和伤害,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胁迫。处罚措施应
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和国际广泛认可的人权标准。根据本规范和/或适用的国内/国际法提出申诉的员工
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处罚或报复。
5 劳动合同
业务伙伴必须与其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雇员的姓名和照片、出生日
期和地点、家庭住址、工作岗位、劳动关系的开始日期、工作时间、薪酬和福利、试用期(如适用)、
休假权利、终止劳动关系(由雇员或雇主提出)的详细规定、雇员和雇主签名以及签字日期。对承包性
工作而言,业务伙伴应确保承包商遵守上述要求。
6 薪酬
员工获得的标准周薪应至少达到法律或行业规定的最低水平,以二者中较高的为准。若法定最低薪资未
能达到足以支付员工生活开支并剩余一些可自由支配收入的水平,则业务伙伴应尽力使发放的薪资达到
此水平。员工应至少获得所有法定福利。所有加班工作应按法定标准或行业标准获得较高报酬,以二者
中较高的为准。不得出于处罚的目的而克扣薪水。业务伙伴应以员工易于理解的形式,详细告知其薪资
的构成,包括扣除项和福利。《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26 条和第131 条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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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应符合當地法律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以二者中较严格的为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频繁要求员
工每周工作超过48 小时。加班工作应是自愿进行的,每周不得超过12 小时,不得频繁要求员工加班。
员工在连续工作六天后,有权至少获得一天的休息时间。《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 条和第14 条适
用。
8 工作条件和健康&安全
工作场所不得危害员工的健康和安全。业务伙伴应提供安全和卫生的工作环境,并推广职业健康和安全
措施,以防止在工作过程或雇主工作设施的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和伤害事件。应定期将这些健康和安全
措施及程序告知员工,并进行培训。相同的原则还适用于雇主提供的所有社会设施和员工住宿设施(如
有)。《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55 条和《国际劳工组织建议书》第164 条适用。
9 结社自由和劳资谈判
员工应拥有自由成立或加入劳工组织(包括工会)的权利,以及进行劳资谈判的权利。倘若法律限制了
自由结社和劳资谈判权,则应允许员工采用类似的方法达到独立自由结社和谈判的目的。工人代表不得
受到歧视,并应向其提供自由出入工作场所的便利,以确保他们能以合法和安全的方式行使权力。《国
际劳工组织公约》第87 条、98 条、135 条和《国际劳工组织建议书》第143 条适用。
10 管理措施
本规范所规定的社会标准应得到业务伙伴管理层的确认,并纳入公司的政策中。业务伙伴应以员工易于
理解的方式,将本规范和适用的国内/国际法律的内容告知员工。不得采用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虚假
的见习方案或类似措施来规避其在本规范和/或国内/国际法律项下的义务。
为了满足本规范和国内/国际法律提出的所有要求,雇主至少应设立最低级别的系列管理职能,指定人员
负责处理人力资源/雇佣、法律要求、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计划等事务,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其他关键事
务。业务伙伴应保留适当记录,以表明其遵守了本规范和国内/国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