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准备和响应
3 应急设备
3.1 应急照明
供应商必须在楼梯、通道、走廊、坡道、通往出口的过道以及适用法律要求的其他区域提供充足的、可正常工作的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可由电池或备用发电机供电。
3.2 消防设备
供应商应根据法规要求或推荐,安装并妥善维护用于发现、通知、监控和扑灭火情的各类设施,例如:火灾警报器。供应商必须定期维护和检测所有应急设备,且必须保留此类检测、维护、修理记录。禁止使用含有石棉的消防材料 (如毛毡) 。
3.3 停机装置
供应商必须在任何危险的生产设备上安装手动或自动停机装置,避免在紧急情况下受伤害。
3.4 化学品泄漏处理设施
供应商应当安装、配备合适的设施以探测、通知和应对化学品相关的应急情况。该设备应包含以下项目:
• 危险化学气体探测仪
• 适用法规要求的声/光报警器
• 洗眼器和紧急喷淋站
• 泄漏处理工具柜
3.5 急救设备
供应商必须确保在全厂区充分提供适当的急救设施,妥善维护,使所有工人均可易于获取。供应商应对足够数量工人进行急救培训。
4 应救设备检查与维护
供应商必须确保按照制造商的说明或建议定期检查所有应急设备,发现并维修故障/失效的设备。必须至少每年检查一次或根据适用的法规要求进行检查,保存该检查维护记录并应Apple 要求供其审核。
5 紧急联系人
供应商必须在每个工作部门及针对所有轮班指定紧急联系人,以便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进行内部沟通。内外部紧急救援人员/机构的联系信息必须以当地语言书写,并张贴在工人易于见到的位置。
6 培训
供应商应向所有工人提供应急预案培训。有关应急准备的公司制度政策或制度变化应于实施后 30 天内通知所有工人。培训必须至少每年一次,培训对象为所有相关/指定人员。供应商应向其供应商、承包商和其他临时访客提供疏散路线、集合区域、紧急联系人和应急程序的相关信息。
7 疏散演习
供应商应每半年进行一次疏散演习,演习应覆盖所有班次的工人,评估工人的紧急疏散表现。必须保留所有疏散演习的记录,其中详细说明疏散速度、参与的工人数和潜在的改进之处。
定义
工人
无论国籍或原籍国,直接由供应商雇用或通过第三方雇用,在供应商的工厂内工作的任何人。
集合区域
预先确定并通知供工人和访客从厂房疏散后的集合地点。
急救
在受伤或患病人员接受全面的医疗和手术治疗前,对其实施的急救护理和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