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源性病原体-疾病
5.记录保持
a.医学记录
i.合约商应为每个有职业性暴露风险的雇员建立并保持一个精确的记录。
ii.这个记录应包括:
(a)雇员姓名和社会安全号码。
(b)雇员的乙肝疫苗接种状况情况的记录,包括雇员接受所有乙肝疫苗接种的日期和与影响雇员接受乙肝疫苗接种的身体状况有关的任何医学记录。
(c)所有检查,医学测试,和医学追踪的结果的记录。
(d)合约商保留的卫生保健专业人员的书面意见。
(e)提供给卫生保健专业人员的信息记录。
iii.合约商应保证那雇员医学记录是:
(a)保密的
(b)在工作场所以内或外面的任何人,如果没有雇员的书面许可,不能报告或公开雇员的医学记录;除了被这节要求了或被法律所要求以外。
iv.合约商应保留雇员必要的记录至少在雇佣期外再加30年。
b.培训记录
i.培训记录应包括下列信息:
(a)培训日期。
(b)培训内容或概要。
(c)培训师的姓名和资格。
(d)所有出席人的名字和职位。
ii.培训记录应被保留3年,从开始培训算起。
c.可用性。
i.合约商应保证在相关雇员的查验,或任何相关书面提请的情况下, 提供本标准所要求的所有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