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协议——基础和高级水平
2.7 后续审核频率与重新认证
2.7.1 确定复审日期
后续审核时间表和审核方案的选择将由工厂与认证机构协商确定。通知审核的频率将为 12 个月一次。
后续审核的到期日期须按初次审核的日期进行计算,不按证书的颁发日期计算,与是否需要进一步赴厂验证初次审核中所提出的纠正措施无关,而且不按证书的颁发日期计算。
后续通知审核须安排在下一次审核到期日之前的 28 天内。这样可确保在发现任何不符合项的情况下,有足够的时间采 取纠正措施,而不会影响继续认证。
工厂有责任维护认证。如审核推迟至预定到期日期之后,除非是理由充分的情况,否则在下次审核时须导致以主要不符合项论处。理由充分的情况须在审核报告中予以记录。
2.7.2 证书到期——理由充分的情况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认证机构无法开展审核,致使证书无法按照 12 个月的期限展期。这些不会以主要不符合项论处的
理由充分的情况(1.1.5 条款)可包括当工厂:
• 处于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当地政府不建议赴厂审核,而且当地也没有合适的审核员
• 处于危及产品安全的法定隔离区
• 处于曾遭受自然或非自然灾害的区域,致使工厂无法生产或审核员无法赴厂审核
• 受天气情况的影响,致使无法进入工厂或旅行受阻(如暴雪)
• 生产时令性产品,其生产因季节的延后而被推迟(如由于天气或产品的可用性)。
出于合并审核、人手不够或进行修建工作的原因而将审核日期延后到更“可接受”的日期不是错过到期日期的可接受理由。
仅仅因工厂未处于全面生产状态不是推迟审核的正当理由;然而,审核必须在生产产品期间进行。
如果证书由于这些例外情况而不能得到展期,客户仍可决定在约定期限内从该工厂采购产品,因为客户仍可以通过诸如风险评估和投诉记录等其他方法证明其符合法规的要求,进而表明该工厂在安排下一次审核之前仍有能力继续生产。
2.7.3 在到期日期前进行审核
展期审核的到期日期将于初次审核的 12 个月周期到来之前在 28 天时间窗口中发生。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在到期日期到来之前进行审核,比如重新确定日期以便与其他方案合并审核,或者要包括在不同季节所生产的产品。在审核日期提前的情况下,须遵守以下规则:
• 审核报告将详细阐明审核提前的原因。
• 审核到期日期将“重设”为自此审核日期起之后 12 个月。
• 所颁发证书的失效日期应为自“新”审核日期起之后 12 个月 + 42 天。
• 证书的有效期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 12 个月。
2.7.4 季节性生产工厂
一年 12 个月开工的工厂可能在加工不同季节的产品,但不会被划分为季节性生产工厂,因为它整年都在运营。如果特定的时令性产品包含在这一范围内,那么可能存在一年赴厂审核一年一次以上的情况。
对于真正的季节性生产工厂,可能存在审核的频率会在 12 个月以上的情况。现场审核日期可能受由关键节庆活动推动的季节性需求影响。这类情况下证书的失效日期将受实际审核日期的控制,而非初次审核日期的周期日期。审核报告中应阐明相应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