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设施——空气,水,能源
6.1总的要求
生产和贮存区域及其周边的设施,其供 应和配送路线应设计完好,防止产品污 染的风险。应监视设施的质量,以降低 产品污染的风险。
6.2水的供应
应提供充足的饮用水,满足生产流程的需要。水的贮存,配送设施和 必要时水的温度控制,应设计完好,满足特定水质的要求。
注释 饮用水应当满足世界卫生组织对饮用水质量的指南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s Guideline for drinking–water quality)。
用作产品配料或者接触产品或者产品表面的水,包括制冰或者水蒸汽 (包括厨用蒸汽),应符合特定产品相关的质量和微生物要求。
清洁用水或存在间接接触产品(例如夹套容器,热交换器)风险的用 水,应符合与其应用相关的、特定的质量和微生物要求。
如果供水经过氯化,应进行检查,确保确保使用处水的余氯保持在相 关规范要求的限值内。
非饮用水应使用隔离的供应系统,加以标识,不能与饮用水系统联接, 并要防止逆流到饮用水系统中。
注释 建议用来直接接触产品的水,应当使用可以消毒的管路。
6.3锅炉用化学品
锅炉用化学品,如果使用,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a)认可的食品添加剂,符合相关的食品添加剂标准,或
b)使用已被相关法规部门批准是安全的添加剂,可在水中使用, 供人类食用。
如果不立即使用,锅炉用化学品应存放在单独的,安全的(加锁或者 进入权限受控)区域。
6.4空气质量和通风
组织应对用于配料或者直接接触产品的空气,制定过滤,湿度(相 对湿度%)和微生物的要求。当组织认为空气的温度和/或湿度非常 重要,应具备控制系统,并进行监视。
应提供通风(自然的或强制的)以去除多余的或不用的蒸汽、灰尘 和气味,并便于湿清洁后的干燥。
应控制室内空气供应的质量,以防止微生物污染的空气传播。在产 品暴露存放于适于微生物成长或滋生的场所,应建立空气质量监控 方案。
通风系统应设计完好,机构合理,使空气不能从受污染的或原料区 域流向清洁区域。专用的压差计应妥善维护。通风系统应便于进入 进行清洁,更换过滤器和实施维护。
应定期对外部空气入口,进行完整性的检查。
6.5压缩空气和其他气体
生产中使用的或者用于灌注的压缩空气、二氧化碳、氮气和其他气 体系统应构造合理,维护妥当,以防止污染。
用于直接或者偶然接触产品的气体(包括用于运送、送风或者干燥 物料、产品或设备)应从批准的、可以用于接触食品的来源获得, 并过滤以去除灰尘、油和水。
如果空压机用到油,并且空气有可能接触产品,使用的油应该是食 品级。
注释 推荐使用无油空压机。
应明确规定对滤网,湿度(相对湿度%)和微生物的要求。
注释 如适用,空气的过滤应当尽量接近使用处。
6.6照明
提供的照明(自然光或者人工)应确保人员 进行卫生的操作。
注释 照明的强度应当与操作的特性相适应。
灯管设施应予以保护,确保破碎的时候,不 会对物料、产品和设备产生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