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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办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变更-(3-2)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变更-(3-2)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审批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单位完全具备变更《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2)申请单位按申请材料要求进行网上申请。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3.审批数量限制:无限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目录

资料编号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资料编号2、名称变更的,提交注册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证明文件;地址变更的,提交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街道办、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

资料编号3、变更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资料编号4、《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2.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所有申报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合法,文字、图案清楚。

3.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申请人必须办理数字证书(办理方法见“企业用户数字证书指引”)。

(2)申请人必须先登录“企业网上办事平台(http://219.135.157.143)”进行网上申报工作(网上申报操作指引.pdf),填报申请事项材料,并将资料编号2、3的电子文档上传(不需另外提供纸质材料)。

(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原件可在领取新证时提交。

4.申请表格及文件下载:企业如果需要下载申报材料存档,可登录“企业网上办事平台”申报成功后在系统下载。

资料编号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doc 

(九)办理时限

   1.申请时限:无限时

   2.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3.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证办结,并告知申请人。

   4.承诺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

(十)审批收费

按有关部门批准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1.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2.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出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二、咨询

(一)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XXX(各市填写)

   2.电话咨询。XXX(各市填写)

   3.网上咨询。网址:XXX(各市填写)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XXX(各市填写);

通讯地址:XXX(各市填写);邮政编码:XXX(各市填写)

(二)咨询回复

   1.咨询回复方式:按实际咨询方式,采取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网上等相应方式回复。

   2.负责回复的内部机构:XXX(各市填写)

   3.回复时限:依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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