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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代办---食品生产许可证(QS/SC)申办程序


许可证申办程序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下列程序申请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地域管辖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到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2.企业填写申请书,准备相关材料,然后报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知后,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4.接受审查组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

   5.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即可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本。


  1.申请

申请人向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窗口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接收后,审查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向窗口反馈审核意见,如需补正的,由审查中心代窗口一次性告知并送达补正告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3.审查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审查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许可现场核查。

4.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行政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证书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不同食品其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在相应的规范文件中规定。


   换证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企业应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的申请程序进行审查换证。


   年审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年审工作由受理年审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年审合格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副本上签署年审意见。


   变更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食品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开发生产新种类食品的,应当在变化发生后的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受理变更申请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审查企业是否仍然符合食品生产企业必备条件的要求。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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