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跨国企业准则
OECD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概念与原则
1. 本准则是各国政府共同向跨国企业提出的建议。建议中提出了符合适用法律的良好行为原则与标准。企业遵守本准则是自愿并且非法律强制性的。
2. 因为跨国企业的业务可以延伸至世界各地,因此该领域内的国际合作也应扩展到所有国家。加入本准则的各国政府鼓励在其领土上营业的企业,不论在何处开展业务,应在考虑东道国特定条件的同时,遵守本准则。
3. 对于本准则而言,不要求对跨国企业做出一个精确定义。跨国企业通常由在一个或多个国家建立的公司或其它实体组成,并相互联系进而以不同方式协调业务。尽管其中一个或多个实体能够对其它实体施加更明显影响,各实体的自主权在一个跨国企业和另一个跨国企业之间可能明显不同。所有权可以是私有、国有或公私混合所有。本准则适用于跨国企业内部所有实体(母公司和(或)本地实体)。根据企业内部实际的职责分配,期望不同的实体与其它实体相互合作全帮助以便遵守本准则。
4. 本准则无意对跨国企业和国内企业采取区别待遇,准则反映的是所有企业的良好执业行为。因此,本准则对任何相关的跨国企业和国内企业行为寄予了相同的期望。
5. 各国政府希望鼓励尽可能大范围的企业遵守本准则。虽然认识到中小型企业或许不具备大型企业的能力,尽管如此本准则加入国政府仍鼓励它们尽可能全面地遵守本准则各项建议。
6. 加入本准则的各国政府不应把准则用于保护主义目的,也不应以使人们对跨国企业所投资的任何国家的比较优势产生疑问的方式利用准则。
7. 各国政府有权遵照国际法,规定出在其管辖范围内营业的跨国企业须遵守的条件。设在不同国家的跨国企业的实体须服从这些国家适用的法律。当跨国企业面临加入国提出的相互矛盾的要求时,有关政府应为解决可能发生的问题坦诚合作。
8. 本准则加入国政府应如此解释公布准则,即政府将根据国际法与契约方的义务履行其公正对待跨国企业的责任。
9. 鼓励利用适当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包括仲裁,作为解决企业与东道国政府之间出现的法律问题的便利手段。
10. 本准则加入国政府应推广并对本准则的应用予以鼓励。各国政府应指定国家联系单位,负责推广本准则并作为讨论所有与本准则相关事务的论坛。加入国政府还将参加适当的审议与磋商程序,解决在不断变化的世界中与本准则解释有关的问题。
一般政策
企业应全面考虑其开展业务之国家已制定的政策,并考虑其他利益相关方面的意见。为此,企业应:
- 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的,对经济、环境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 尊重受到符合东道国国际义务与承诺的企业活动所影响的人员的人权。
- 通过与当地社区,包括商业从业者的密切合作,并通过在国内与国际市场上开展的符合合理商业惯例的企业活动,对当地能力建设予以支持。
- 鼓励人力资本的发展,尤其是通过创造就业机会并在培训机会方面为雇员提供便利。
- 避免寻求或接受与环境、健康、安全、劳动力、税收、财政鼓励或其它事宜有关的法规或制度框架所不予考虑的豁免待遇。
- 支持并坚持良好的公司管理原则,发展并推行良好公司管理方法。
- 制定和采用有效的自律机制及管理制度,培养企业与其业务所在之社会之间的信心与相互信任关系。
- 通过以适当的方式宣传公司政策,包括通过开展培训,促进雇员了解并遵守公司政策。
- 避免歧视或处分向管理部门,或适当情况下向主管公共当局如实报告违反法律、准则或企业政策行为的雇员。
- 在可行的情况下,鼓励商业伙伴,包括供货商及分包商执行符合本准则的公司行为准则。
- 避免介入任何当地政治活动。
信息公布
1. 企业应保证及时、定期地公布涉及其活动、结构、财务状况和业绩的可靠和相关信息。此公布的信息应涉及企业的整体情况,并在适当情况下包括业务种类或业务的地理区域分布信息。企业政策的公布应适合该企业的性质、规模和所在地情况,并适当顾及成本、商业秘密和其它竞争方面的考虑。
2. 企业应在发布信息、会计和审计业务上执行高标准。还应鼓励企业在非财务信息方面同样执行高标准,包括可能存在的环境与社会报告。企业应报告其编制与发布财务与非财务信息所依据的标准或政策。
3. 企业应公开其基本信息,说明其名称、所在地、结构、伙伴企业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主要附属机构、在这些附属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所有权的百分比,包括相互持股情况。
4. 企业还应公布关于如下情况的实质性信息:
- 公司的财务与业务成效;
- 公司的目标;
- 主要的股份所有情况及投票权;
- 董事会成员及主要执行官,及其报酬情况;
- 可预见的实质性风险因素;
- 涉及雇员与其他利益相关方面的有关实质性问题;
- 管理结构与政策。
5. 鼓励企业通报的额外信息,包括:
a) 计划向公众公开的价值观声明或经营行为声明,包括有关企业的社会、伦理和环境政策
及公司遵守的其它行为规范的信息。此外,也可以通告这些声明通过的日期、适用的国
家与实体,及公司在履行声明的表现方面的信息;
b) 关于风险管理与遵守法律的制度的信息,及关于经营行为声明或规范的信息;
c) 关于雇员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信息。
劳资关系
在适用法律、规定和普遍适用的劳资关系或雇用惯例框架内,企业应:
1. a) 尊重雇员由其工会和其他合法代表所代表的权利,为就雇用条件达成一致,自行或通过雇主协会与这些代表进行建设性磋商;
b) 为有效取消童工做出贡献;
c) 为取消所有形式的强制或强迫劳工做出贡献;
d) 不因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见、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对其雇员施加歧视性就业与职业待遇,除非针对雇员特点的选择性待遇符合政府促进就业机会平等的特殊政策,或与某职位的内在要求有关。
2. a) 向雇员代表提供必要的便利,以协助达成有效的集体协议。
b) 向雇员代表提供有意义的雇用条件谈判所必须的信息。
c) 促进雇主与雇员及其代表之间在双方共同关注事宜上的磋商与合作。
3. 向雇员及其代表提供使其能够真实和公正地了解该实体,或适当情况下,了解企业整体状况的信息。
4. a) 遵守不次于东道国类似雇主遵循的劳资关系标准;
b) 采取充分步骤保证业务运行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
5. 在开展业务时,尽可能多地雇用当地人员,并与雇员代表,并在适当情况下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合作提供培训,以提高技术水平。
6. 在考虑可能对其雇员的生计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变化时,特别在关闭一个实体将牵涉到集体解雇或解散的情况下,将此变化合理地通知其雇员代表,并在适当情况下,通知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并与雇员代表和相应政府主管部门合作,以最大程度地缓解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根据每一个案的具体情况,合理的做法是管理部门能够在做出最终决定之前发出此通知。也可运用其它手段进行有效合作,缓解这些决定造成的影响。
7. 当与雇员代表进行有诚意的雇用条件谈判时,或当雇员行使结社权力时,不应为达到对谈判施加不公平影响或阻碍雇员行使结社权力的目的,威胁将一个业务部门整体或部分从有关国家迁出,以及从该企业在其它国家的组成实体调入雇员。
8. 使经授权的企业雇员代表能够就工资待遇或劳动管理有关问题进行谈判,并允许各个方面就共同关注事宜与经授权可就此类事宜做出决定的管理者代表进行协商。
环境
企业应在其业务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和行政惯例框架内,并在考虑到相关的国际协定、原则、目标及标准的情况下,适当考虑保护环境、公共健康和安全的需求,并在通常情况下以能够促进更广泛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方式开展其活动。特别地,企业应:
1. 建立和维持适合本企业的环境管理制度,其中包括:
a) 充分、及时地收集并分析有关其活动的环境、健康和安全影响的信息;
b) 制定可度量目标,并在适当之时制定环境状况改善的具体目标,包括定期审议这些目标的持续相关性;并
c) 定期监督和验证环境、健康与安全目标或具体目标的进展情况。
2. 考虑对于成本、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关注:
a) 充分、及时地向公众和雇员提供有关企业活动潜在环境、健康和安全影响的信息,其中可能包括有关改善环境状况的进展报告;并
b) 与受企业环境、健康和安全政策及其实施直接影响的社区充分、及时地交流和协商。
3. 在决策之时,分析并解决企业生存周期内生产过程、产品和服务所连带的可预见环境、健康和安全影响。如果这些拟议的活动可能具有明显的环境、健康或安全影响,而且如果这些活动须经过主管部门的决定,企业应准备一份适当的环境评估报告。
4. 如果存在破坏环境的严重威胁时,根据对风险的科学和技术上的理解,同时考虑人类健康与安全,不以科学确定性不足为原因延缓采用可防止或极大地降低此类环境破坏的有效措施。
5. 保持防止、缓解和控制企业运行引起严重的环境与健康破坏,包括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计划,并建立向主管部门迅速报告的机制。
6. 通过适当鼓励如下活动,持续地努力改善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表现:
a) 在企业各部门采用符合企业内环境表现最佳的部门所采用的涉及环境表现的标准的技术与操作程序;
b) 生产和供应的无不当环境影响的产品与服务是使用安全、消费过程中能源与自然资源利用效率高、可重复使用、或可再生并处置安全的。
c) 提高消费者对使用或接受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的环境影响的认识;并
d) 研究能够改善企业长期环境表现的途径。
7. 向雇员提供适当的环境健康与安全方面的培训,包括有害物质处理与环境事故预防,以及更普遍的环境管理知识,例如环境影响评估程序、公共关系和环境技术。
8. 促进发展具有环境意义和经济效率的公共政策,例如通过能够强化环境意识与环境保护的伙伴关系和倡议。
打击行贿
企业不应直接或间接地提出、许诺、给予或索要贿赂或其它不正当利益,以获得或保留商业或其它非正当优势,也不应要求或期望企业提供贿赂或其它不正当利益。特别地,企业应:
1. 既不提出向公务人员或合作企业雇员提供占合同支付任何比例的报酬,也不接受这样的要求。不应以分包合同、采购定单或咨询协议为手段向公务人员、合作企业的雇员、其亲属或商业性协作单位提供报酬。
2. 确保代理商的报酬合理并只为合法服务支付报酬。若有必要应编制一个为了与公共机构或国营企业交易而聘请的代理商的名单,并向主管部门提供该名单。
3. 提高其打击行贿与索贿活动的透明度。其中的措施可能包括公开打击行贿与索贿的承诺,并公布公司为履行承诺而制定的管理制度。企业还应促进公开性并与公众对话,以此提高和促进公众对打击行贿与索贿的认识与合作。
4. 通过适当地宣传公司政策,并执行培训计划或纪律程序,促进雇员了解并遵守公司政策。
5. 采用抑制行贿或腐败行为的管理控制制度,并采用可以防止建立“帐外帐”、秘密帐户或建立不能适当和公平的记录有关交易的档案的财务与税收帐目及审计制度。
6. 不向公职候选人、政党或其它政治组织非法捐款。捐款应完全符合向公众公开的要求并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报告。
消费者利益
在接待消费者时,企业应根据公平的商业、营销和广告惯例行事,并应采取所有合理步骤,
以确保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安全性与质量。特别地,企业应:
1. 确保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所有议定或法律规定的消费者健康与安全标准,包括健康警告、产品安全与信息标签。
2. 提供与商品或服务相适合的有关其成分、安全使用方法、维护、贮藏和处置的准确、清楚,并足以使消费者知情地做出决定的信息。
3. 制定处理消费者投诉,并可在不造成过度代价或负担的情况下及时公平地解决消费者纠纷的有效透明的程序。
4. 不捏造或隐瞒,或不从事任何其他虚假、误导、欺骗性或不公平活动。
5. 尊重消费者隐私,并对私人数据予以保护。
6. 以全面、透明的方式与公共当局合作,防止或克服因消费或使用其产品对公众健康与安全造成的严重威胁。
科学技术
企业应:
1. 努力保证各项活动符合其业务所在的国家的科学技术(S&T)政策与计划,并酌情为当地和东道国创新能力的发展做出贡献。
2. 如果可行,在适当顾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在其经营活动过程中采用允许转让和迅速扩散技术与专业技能的作法。
3. 适当之时,在东道国开展科学与技术开发以解决当地需求,并在考虑商业需求的情况下,雇用东道国拥有科技资质的人员并鼓励对这些人员进行培训。
4. 在授予知识产权使用许可证或在转让技术时,以有助于促进东道国长期繁荣发展的合理条款和方式行事。
5. 在与企业商业利益相关的情况下,发展与当地大学、公共研究机构的关系,并参与当地产业或产业协会的合作研究项目。
竞争
企业应在适用法律和规定框架内,以竞争的形式开展活动。特别地,企业应:
1. 避免与竞争对手达成或执行反竞争协定,以:
a) 固定价格;
b) 非法操纵投标(合谋投标);
c) 制定产量限制或定额;或
d) 通过分配消费者、供应商、商业领地或贸易范围而分享和分割市场。
2. 因为企业的反竞争活动将可能损害某个辖区的经济,因此应考虑竞争法律在该辖区的适用性,并以符合所有适用竞争法律的方式开展其活动。
3. 根据适用法律及适当安全规定,特别是尽可能迅速并全面地对信息要求做出反应,与此辖区的竞争当局合作。
4. 提高雇员对遵守所有适用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的重要性的认识。
税收
企业通过及时履行纳税义务为东道国的公共财政做出贡献是十分重要的。特别地,企业应遵守其开展业务的所有国家的税收法律和规定,并竭尽努力从形式和实质上依照这些法律和规定行事。这可能要包括采取诸如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供正确确定依照其业务评估得出的税额所必需的信息,以及使转移定价做法符合保持距离原则之类的措施。
实施程序
国家联系点
国家联系点(NCP)负有提高准则效率的职责。国家联系点将依照可见、可及、透明和负责任的核心标准开展工作,以促进职能等同目标的实现。
A. 机构安排
在职能等同目标一致的条件下,加入国在组建国家联系点时,享有寻求社会合作方积极支持的灵活性,包括商业团体、雇员组织,以及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其他利益相关方。
据此,国家联系点:
1. 可以是政府高级官员或是由政府高级官员领导的政府部门。可选择地,国家联系点也可以组建成一个合作机构,包括其他政府部门代表。商业团体、雇员组织以及其它利益相关方的代表也可以包括在内。
2. 将与能够促进准则有效发挥作用的商业团体、雇员组织及其它利益相关方代表建立并保持联系。
B. 信息与推广
国家联系点将:
1. 以适当的手段,包括利用在线信息,以本民族语言使社会周知并可以获得准则。应酌情使预期的(对内和对外)投资者了解准则。
2. 包括通过与商业团体、雇员组织、其它非政府组织和感兴趣公众的适当合作,加深对准则的认识。
3. 答复来自如下各方有关准则的咨询:
(a) 其他国家联系点;
(b) 商业团体、雇员组织、其它非政府组织和公众;以及
(c) 非加入国政府。
C. 具体情况下的实施
国家联系点应为解决与准则在具体情况下的实施有关而出现的问题做出贡献。国家联系点应为商业团体、雇员组织及其它有关方提供讨论的场所,并协助它们以有效及时并符合适用法律的方式解决出现的问题。在提供此协助时,国家联系点应:
1. 初步评估被提出的问题是否值得进一步审查,并对问题提出者予以答复。
2. 若提出的问题值得进一步审查,则提供适当的条件协助各介入方解决这些问题。为此目的,
国家联系点应与各介入方进行协商,并在适当情况下:
(a) 寻求有关当局和(或)商业团体代表、雇员组织、其它非政府组织及相关专家的建议;
(b) 与其它有关国家的国家联系点协商;
(c) 如果对特殊条件下的准则解释存在疑问时,寻求投资与跨国企业委员会的指导;
(d) 提供,并在各介入方同意的情况下,并促进获得各方认可的非对抗性手段,例如调解或
仲裁,以帮助处理这些问题。
3. 如果各介入方未就出现的问题达成一致,则发布一个声明或提出有关执行准则的适当建议。
4. (a) 为便于解决已出现的问题,采取适当步骤保护敏感的商业或其它信息。在执行第2 款规定的程序时,应维持过程的保密性。在该程序结束时,如果有关各方未就解决已出现的问题达成一致,它们可以自由传播并讨论这些问题。但是,除非其它介入方同意公开,否则其它介入方在此过程中提供的信息和所持观点仍属秘密。
(b) 除非保密最有利于准则的有效执行,否则在与各介入方协商之后,公开此过程的结论。
5. 如果问题出现在非加入国家,采取步骤就有关问题达成谅解,并执行相关并可行的程序。
D. 报告
1. 每个国家联络点应每年向委员会呈递报告。
2. 报告中应包含关于国家联络点开展活动的性质与效果的信息,包括具体情况下的实施活动。
国际投资与跨国企业委员会
1. 委员会应以有效并及时的方式履行其责任。
2. 委员会应考虑国家联系点要求协助其开展活动的请求,包括在特殊情况下对准则的解释存在疑问时。
3. 委员会应:
(a) 考虑国家联系点的报告。
(b) 考虑一个加入国或咨询机构提出的关于一个国家联系点在处理具体情况时是否履行其责任的实质性意见。
(c) 如果一个加入国或咨询机构就一个国家联系点在具体情况下是否正确地解释准则提出实质性意见,考虑对此做出澄清。
(d) 如有必要,提出加强国家联系点职能与提高准则效率的建议。
4. 委员会可以寻求并考虑有关任何准则含盖事务的专家建议。为此目的,委员会应制定适当的议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