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 2:管理委员会
2.1基金会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至少三名委员组成。
2.2委员会的多数委员不得由代表某个利益相关者团体的人员组成。利益相关者团体于此处表示确定 为认证持有者的利益相关者或认证机构,或者认证持有者或组织。
2.3委员会应适当遵守上述规定填补任何职位空缺。须通过委员会决议进行委任。
2.4委员任期 5 年。委员只可连任两届。此后,委员只能在上届任期期满至少一年后方有资格委任 进入委员会。委员会应在规定期限内草拟离任名册。此外,委员会必须确保届满离任不会危及其 平衡运作。因此,委员会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委员任期,但不可超过一年。
2.5委员会应从委员中选举产生一名主席及一名财务主任。委员会还应任命一名秘书来负责开展所有
必要的行政事务工作。秘书和财务主任可由一人兼任。委员会可从委员中任命多名副主席、副秘 书和/或财务副主任。副职人员须在正职人员缺席或无法履行职责时代为履行其职责。如果秘书 并非委员,则其只应担任顾问角色。
条款 3:代表
3.1基金会由委员会或两名一致行动的委员代表。
3.2委员会可向委员或第三方授予委托书,委托其在委托书的范围及此部分方案和/或适用法律的限 制下代表基金会。
条款 4:委员会会议
4.1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两次会议,并且主席或至少两名委员必须到场。
4.2经相关书面授权且会议主席认为理由充分,委员可授权其他委员代表自己参加会议。委员只能作 为一名其他委员的代理。
4.3如果同一人员被召集参加会议,则每名委员有权亲自或通过书面授权委托书以电子通讯手段(例 如通过电话会议或视频通话)参加委员会会议、会议发言以及行使表决权,但前提是能够通过电 子通讯手段确定委员的身份、直接正式获知会议程序并可参与所有审议意见。
4.4.委员会有权对使用电子通讯手段设定条件。如果委员会履行此权力,则应在会议召集时公布具体 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