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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MA认证咨询|FSVP认证|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FSMA)框架下配套七个法规解读


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FSMA)框架下配套七个法规解读





一、基本情况


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FSMA)自2011年发布以来,其框架下的七个配套法规也已陆续出台及正式生效,七个法规分别为《动物饲料生产良好操作规范、危害分析和风险预防》、《用于人类消费的农产品的种植、收获、包装和贮存标准》(简称112法规)、《保护食品免受蓄意掺杂的针对性策略》(简称121法规)、《食品现行良好操作规范和危害分析及基于风险的预防性控制》(简称117法规)、《国外供应商验证计划》(FSVP)、《第三方评审/认证机构认可计划》、《人类和动物食品卫生运输的法规》。



二、新法规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生效时限的合规


《食品现行良好操作规范和危害分析及基于风险的预防性控制措施》(简称117法规)及《保护食品免受蓄意掺杂的针对性策略》(简称121法规)对于普通食品企业。符合117法规最晚生效日期为2016年9月19日;小型食品企业符合117法规最晚期限为2017年9月18日;极小型食品企业符合117法规最晚期限为2018年9月17日;2019年前输美企业全面实施新117法规。


《保护食品免受蓄意掺杂的针对性策略》(简称121法规),法规内容围绕食品防护、预防蓄意污染,因此俗称“食品防护法规”,是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FSMA)的七部配套法规中最后一个出台的法规,此法规于2016年7月26日正式生效。考虑到企业规模,不同企业的过渡期限为,对普通企业、小型企业、极小型企业分别给出了3年、4年、5年的过渡期,此法规对所有我国输美食品生产企业均适用,但有些特殊情况可以豁免,包括农场及低风险生产活动、动物食品、酒及酒精饮料、食品储藏企业(但不含灌装液体储藏企业)、仅包装或贴标签而不直接接触食品本身的企业。


(普通企业是指不满足小型企业及超小型企业的其他企业,小型企业是指员工数量不超过500人的企业,极小型企业是指年销售额不超过100万美元的企业) 


(二)管理体系的合规


117法规由三部分核心内容组成,一是良好操作规范GMP。此部分增加了关注过敏原交叉污染及将教育培训强制化等内容。比如硬件设施上要关注对于有温度控制要求的区域,必须具备自动温度记录仪;加热后包装的即食食品,对环境的控制更加严格,特别是对环境温度、洁净程度、空气消毒等影响微生物生长的因素,要制定监控措施;对车间所有区域要有足够的温水洗手设施和保持好个人卫生习惯。另外在过敏原的控制上要按照美国《2004年食品过敏原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规》要求对牛奶、蛋、鱼(如鲈鱼、鲽鱼或真鳕)、甲壳动物(蟹、龙虾或虾)、树坚果类(如杏仁、美洲山核桃或胡桃)、花生、小麦、大豆等8类过敏原进行预防,包括原料储存、生产加工、运输等环节的交叉污染及食品过敏原标识管理等。 二是预防性控制措施。类似于HACCP , 在体系建立上要重点关注①危害分析:此部分要关注企业必须保持书面的危害分析,危害识别要考虑已知或合理可预测的生物、化学(放射性物质)物理危害,危害可能自然发生、无意引入或是经济利益驱动蓄意引入的危害(简称EMA,比如乳粉中三聚氰胺掺杂),要求企业识别生产、加工、包装、储存、供应链上的危害。②预防性控制措施:主要从7个方面考虑:除了关键控制点、过程控制、卫生控制外,增加了过敏原控制、供应链计划、召回计划、其他控制等四个方面的控制措施。③管理要素:对于以上7个方面的控制措施,要实施监控、纠偏、验证、确认、及重新分析,④对以上过程要建立记录保持程序。三是供应链计划:对于接收企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对提供原辅料的供应商建立书面的供应链计划并加以实施。要对供应商实施验证,可采取现场审核,取样和检测、相关记录审核、也可委托第三方实施审核。


121法规主要核心内容:一是适用范围:本法规中所指的“蓄意掺杂”(intentional adultration)是指“可能被蓄意引入以导致大规模公众健康不良后果的危害”,包括一些人为恶意的破坏、恐怖袭击等,由经济利益驱动的掺杂问题EMA不包含在内,该部分由117法规来控制。二是脆弱性评估:脆弱性评估,即“找弱点”。即针对某个点、工序或者环节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1)可能的污染对公众健康危害造成的严重程度。如严重性和影响;2)破坏分子接近产品的难易程度;3)能够对食品造成污染的可能性。目的是确定显著薄弱环节,并用环节策略来预防或显著减少显著薄弱环节的风险。三是缓解性策略:即“想对策”。企业须通过上述脆弱性评估判断出自身的显著弱点,并确定可以采取防护措施的工艺环节。在每个环节中采取适当而有针对性的缓解策略,确保显著弱点得到有效控制,防止蓄意掺杂的问题发生。4)书面的食品防护计划,即“建方案”。食品企业须建立书面的食品防护计划,并包含监控、纠偏和验证等管理要素。


(三)人员资质的合规


117和121法规均对人员资质提出了要求。


117法规规定,企业必须“具备实施预防控制措施资质的人员”和具有“资质的审核人员”。 “具备实施预防控制措施资质的人员”必须通过FDA认可教程的培训,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参加由食品安全预防控制联盟(FSPCA)推出的人类食品预防性控制措施培训课程,该课程是得到美国 FDA认可的标准培训课程。由通过了 FSPCA教师资格的讲师授课的培训课程并获得合格证书。有“资质的审核人员”可以是:1 )政府和国外政府雇员;以及2 )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培训合格的审核人员。


121法规规定,“企业的食品防护从事者具备一定的资质”,具备资质人员是指接受或具有必要的教育、培训、或经验(或同时满足上述三项),有能力完成食品防护措施的人员。


FSMA对食品企业管理人员的资质要求,提高了人员资质的门槛,尤其是117把第三方培训引入了贸易技术壁垒,是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技术壁垒形式,这对我国的出口食品企业来说将是很大的限制和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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