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厂房要求
厂房设计
第四十七条 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批准人员的进入。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通道。
第四十八条 应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
第五十二条 洁净区的内表面(墙壁、地面、天棚)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避免积灰,便于有效清洁和必要时进行消毒。
第五十三条 各种管道、照明设施、风口和其它公用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应尽可能在生产区外部对其进行维护。
第五十四条 排水设施应大小适宜,安装防止倒灌的装置。应尽可能避免明沟排水;不可避免时,明沟宜浅,以方便清洁和消毒。
第五十八条 生产区应有适度的照明,目视操作区域的照明应满足操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