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受理审查决定与依据
一、接收/受理审查决定
(一)接收/受理
1.接收通知书/受理通知单:
符合形式要求的,填写《仿制 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形式审查表》,并出具《接收 通知书》(加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资料签收专用章)或《受理通知书》(加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 许可受理专用章),一式两份,一份给申请人,一份存入资料。
接收号/受理号赋予原则:未改变生产线处方工艺的赋予 CYHBXX(年份,两位)XXXXX 国(4 字头,五位大流水)的接收 号;改变生产线处方工艺的一致性评价赋予 CYHBXX(年份,两位)XXXXX 国(5 字头,五位大流水)的受理号。
2.缴费通知书:
未改变生产线处方工艺的,不需要缴费; 改变生产线处方工艺的,参照药品注册补充申请(需技术审评) 收费标准,需要缴费。
(二)补正
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 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通知书》。
(三)不予接收/不予受理
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接收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 书》,并说明理由。
二、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其他未尽事宜请参照 2017 年第 100 号公告、《关于发布仿制 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分类指导意见的通告》(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 2017 年第 49 号)、《关于落实〈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 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06 号)和《关 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的公告》(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05 号)等有关文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