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
简化审批办理工作程序适用于人造板、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耐火材料、钢丝绳、砂轮、电线电缆、轻小型起重设备、化肥、预应力混泥土枕、汽车制动液、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建筑钢管脚手扣件、建筑卷扬机、建筑防水卷材、救生设备、饲料粉碎机械、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等17类产品。
危险化学品和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2类产品,按照《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办理工作标准(CP-XK-01-03-V2016.2)》程序办理。
1、技术机构对申报材料审核
技术机构应按照4.3申请需提交的材料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符合性、完备性进行形式审查。
2、技术机构编制汇总表
2.1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编制《待发证企业登记表》。
2.2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编制《不合格企业登记表》。
2.3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编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终止办理企业信息登记表》。
a)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b)申请人撤回生产许可申请的。
c)申请人依法终止的。
d)申请人申请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或北京市淘汰、限制或禁止生产产品目录的。
e)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
f)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办理的。
2.4技术机构向办理人提交的材料的种类和要求(见表6.2.4)。当行政机关提出异议时,技术机构应按要求重新审核材料。
技术机构提交的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1 | 审批流程表 | (1)汇总准确; (2)三级审核; (3)附件齐全; (4)加盖技术机构公章。 |
2 | 待发证企业登记表/不合格企业登记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终止办理企业信息登记表 | (1)汇总表编制、填写符合要求; (2)内容无误。 |
3 | 申报材料 | (1)与登记表企业名称一致; (2)各企业的申报材料齐全。 |
工作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3、决定/报送
3.1提出办理意见
3.1.1 办理人审查技术机构提交材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见表6.2.4)。
3.1.2 办理人根据主体资格、申报材料、程序规定、工作时限,对照许可条件提出办理意见,并报审核人。
a) 符合许可或终止条件的,准予许可或终止;
b) 不符合许可或终止条件的,不准予许可或不予终止。
3.2审核
3.2.1审核人审核办理人提出的办理意见,并报审批人。具体审核内容包括:
a) 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b) 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c) 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或终止条件。
3.3审批
3.3.1审批人审批审核人的审核意见,具体审批内容包括:
a) 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b) 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c) 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或终止条件。
d) 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工作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3.4出具许可决定
3.4.1出具许可决定。
a) 办理人制作行政许可决定。
b) 技术机构根据许可决定,制作许可证书。
c) 技术机构将行政许可决定、许可证书送交市综合服务中心。
工作时限: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4、送达
4.1市局行政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可在线打印电子证书。
4.2市局行政服务窗口根据企业需求,将行政许可决定、许可证书送达申请人。
工作时限: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5、证后监督性现场审查
5.1对于通过简化程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实施证后监督性现场审查。
5.2证后监督性现场审查由2名执法人员和2至3名审查员组成。
工作时限:自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