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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


 简化审批办理工作程序适用于人造板、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耐火材料、钢丝绳、砂轮、电线电缆、轻小型起重设备、化肥、预应力混泥土枕、汽车制动液、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建筑钢管脚手扣件、建筑卷扬机、建筑防水卷材、救生设备、饲料粉碎机械、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等17类产品。

  危险化学品和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2类产品,按照《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办理工作标准(CP-XK-01-03-V2016.2)》程序办理。

  1、技术机构对申报材料审核

  技术机构应按照4.3申请需提交的材料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符合性、完备性进行形式审查

  2、技术机构编制汇总表

  2.1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编制《待发证企业登记表》。

  2.2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编制《不合格企业登记表》。

  2.3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编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终止办理企业信息登记表》。

  a)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b)申请人撤回生产许可申请的。

  c)申请人依法终止的。

  d)申请人申请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或北京市淘汰、限制或禁止生产产品目录的。

  e)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

  f)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办理的。

  2.4技术机构向办理人提交的材料的种类和要求(见表6.2.4)。当行政机关提出异议时,技术机构应按要求重新审核材料。

技术机构提交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1

审批流程表

(1)汇总准确;
(2)三级审核;
(3)附件齐全;
(4)加盖技术机构公章。

2

待发证企业登记表/不合格企业登记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终止办理企业信息登记表

(1)汇总表编制、填写符合要求;
(2)内容无误。

3

申报材料

(1)与登记表企业名称一致;
(2)各企业的申报材料齐全。

  工作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3、决定/报送

  3.1提出办理意见

  3.1.1 办理人审查技术机构提交材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见表6.2.4)。

  3.1.2  办理人根据主体资格、申报材料、程序规定、工作时限,对照许可条件提出办理意见,并报审核人。

  a)  符合许可或终止条件的,准予许可或终止;

  b)  不符合许可或终止条件的,不准予许可或不予终止。

  3.2审核

  3.2.1审核人审核办理人提出的办理意见,并报审批人。具体审核内容包括:

  a)  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b)  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c)  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或终止条件。

  3.3审批

  3.3.1审批人审批审核人的审核意见,具体审批内容包括:

  a)  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b)  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c)  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或终止条件。

  d)  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工作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3.4出具许可决定

  3.4.1出具许可决定。

  a)  办理人制作行政许可决定。

  b)  技术机构根据许可决定,制作许可证书。

  c)  技术机构将行政许可决定、许可证书送交市综合服务中心。

  工作时限: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4、送达

  4.1市局行政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可在线打印电子证书。

  4.2市局行政服务窗口根据企业需求,将行政许可决定、许可证书送达申请人。

  工作时限: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5、证后监督性现场审查

  5.1对于通过简化程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实施证后监督性现场审查。

  5.2证后监督性现场审查由2名执法人员和2至3名审查员组成。

  工作时限:自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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