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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CI验厂辅导---中国《消防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以及相关法规条文摘录--4

 

十一卫生与安全 HS & DO
1   教育培训
《工厂安全卫生规定》第87条:工厂应该教育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对于从事有危险工作的工人(如电气工、瓦斯工等),应该教会紧急救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5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实务全书》第2章第2节第5点:在《劳动法》第55条中的“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及其它人和周围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有:(1)电工作业;(2)锅炉司炉;(3)压力容器操作;(4)起重机械作业;(5)爆破作业;(6)金属焊接与气割作业;(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8)机动车辆驾驶;(9)机动船舶驾驶与轮机操作;(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4条第3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30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乡、村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2、 厂房出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7.2条: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丙类厂房,每层面积不超过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丁、戊类厂,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3、 疏散通道标志和应急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4条第6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障疏散信道、安全出口畅道,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 第3.7.5条:厂房每层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宽度按以下规定计算:1、2层厂房不宜小于0.6米/百人,3层厂房不宜小于0.8米/百人,4层(及以上)厂房不宜小于1.0米/百人。当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楼梯总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宽度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但楼梯最小宽度不宜小于1.1m。底层外门的总宽度应该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但疏散门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0.9m;疏散走道宽度不宜小于1.4m。
* 第7.4.1条:疏散用的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附设烧水间,可燃材料储存室,垃圾道,凸出物或其它障碍物。
* 第7.4.5条:需设防烟楼梯间的建筑,其室外楼梯可为辅助防烟楼梯.但其净宽不应小于90cm,倾斜度不应大于45°;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其它建筑的室外疏散楼梯,其倾斜角可不大于60°;净宽可不小于80cm;室外疏散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均应采取非燃烧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楼梯段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0.25h;在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除疏散门外,不应设其它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
* 第7.4.8条: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两段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cm。
* 第7.4.12条: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就向疏散方向开启。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甲乙类生产房间除外),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疏散用的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
* 第11.3.6条:各单位应在各疏散走道、出口及楼梯间设置事故应急照明灯。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11条:升降口和走台应该加围栏;走台的围栏高度不能低于1公尺。
4、 宿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5条:员工集体宿舍不得设置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 第5.3.2条: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耐火程度为1、2级且层数为2、3层的,其每层最大建筑面积400m2,且第2、3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耐火程度为3级且层数为2、3层的,其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且第2、3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5、 消防设施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4条第5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1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6、 消防器材的选择、数量及配置
灭火器的设置
《工业安全卫生基本数据手册》2.4.3.16点: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库房(见备注X)灭火器的数量为:厂房80m2一个,库房每100m2一个。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第5.1.3条: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第6.1.1条: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第6.1.2条: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第6.2.1条: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
3A
2A
1A
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 (m2/A)
50
75
100
 
第4.2条: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A、B、C、D火灾类型)
----扑救A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扑救B类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扑救C类火灾应选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扑救A、B、C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扑救D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商解决。
7、 电气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5条:各厂房、宿舍内电器产品、燃器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一九五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41条: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的带电导体应该安装于碰不着的处所,否则必须设置安全遮拦和明显的警告。
          第42条:电气设备必须设有可熔保险器或者自动开关。
          第46条:发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密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者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8、 机械设备及安全装置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32条: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连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都要安设防护装置。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33条:压延机、冲压机、碾压机、压印机等压力机械的施压部分都要有安全装置。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第76条:焊接场所应该保持通风良好。进行电焊、电割和气焊、气割工作前,应该清除工作物和焊接处所的易燃物,或者在焊接处所采用防护措施。
9、 卫生、防护用品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
   6.4.3 食堂的位置要适中,一般距车间不宜过远,但不能与有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相邻设置,不能受有害因素的影响。食堂内应设洗手、洗碗、热饭设备。厨房的布置应防止生熟食品的交叉污染,并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和防尘、防蝇、防鼠措施。
6.4.4 厕所与工作地点的距离不宜过远,并应有排臭、防蝇措施。车间内的厕所,一般为水冲式,同时应设洗污池。厕所的蹲位数,应按使用人数计算进行设计。
6.4.4.1 男厕所,100人以下的工作场所按25人设一蹲位;100人以上每增50人,增设一个蹲位。小便器的数是与蹲位数相同。
6.4.4.2 女厕所,100人以下的工作场所,按20人设一个蹲位;100人以上,每增35人,增设一个蹲位。
6.4.5 休息室内应设置清洁饮水设施。
6.4.6 生活卫生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6.5.2 妇女卫生室由等候间和处理间组成。等候间应设洗手设备及洗涤池。处理间内应设温水箱及冲洗器。冲洗器的数量应根据设计计算人数计算。按最大班女工人数为100~200名时,应设一具,大于200名时每增加200名应增设一具。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第28条:禁止在有粉尘或者散放有毒气体的工作场所用膳和饮水。
          第31条:工作场所应该备有急救箱。
          第68条:工厂应该根据需要,设置浴室、厕所、更衣室、休息室、妇女卫生室等生产辅助设施。
          第74条:有下列情况的一种,工厂应该供给工人工作服或者围裙,并且根据需要分别供给工作帽、口罩、手套、护腿和鞋盖等防护用品:
(1)     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等危险的操作。
(2)     在强烈辐射热或者低温条件下等操作。
(3)     散发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者大量粉尘的操作。
(4)     经常使衣服腐蚀、潮湿或者特别肮脏的的操作。
          第75条: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汽或者粉尘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适用的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等。
          第76条:工作中发生有毒的粉尘和烟气,可能伤害口腔、鼻腔、眼睛、皮肤的,应该由工厂分别提供给工人漱洗药水或者防护药膏。
          第77条:在有噪音、强光、辐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和帽盔等。
          第78条:经常站在有水或者其它液体的地面上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防水靴或者防水鞋等。
          第80条:电气操作工人,应该由工厂按照需要分别供给绝缘靴、绝缘手套等。
          第85条:工厂应该经常检查防毒面具、绝缘用具等制防护用品,并且保证它良好有效。
10、              车间通道宽度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10条: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应该便于工人安全操作;通道的宽度不能小于1公尺。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机械加工车间通道宽度

通道要求
最大宽度(m)
行人通道
电瓶车单向行驶
电瓶车对开
叉车或汽车开进
≧1
1.8
3
3.5

 
 
11、              车间空气污染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58条:散放有害健康的蒸汽、气体和粉尘的设备要严加密闭,必要的时候应该安装通风、吸尘和净化装置。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第5.1.2点:
如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时,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的空气。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第5.1.11点:
空气中含有病原体(如毛类、破烂布等分选车间)、极难闻气味的物质(如熬胶等)及有害物质浓度可能突然增高的车间,不得采用循环空气热风采暖和空气调节。
12、              车间噪音
1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第5.2.3.5点:工作地点噪声容许标准为85db(A),但不得超过90db(A)。规定接触不足8小时的工作,噪声标准可相应放宽,即接触时间减半容许放宽3db(A),但无论时间多短噪声强度最大不得超过115db(A)。本标准只于连续稳态噪声,不包括脉冲噪声。
14、              危险品储藏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第52条:各种气瓶在存放和使用的时候,必须距离明火10公尺以上,并且避免在阳光下爆晒;搬运时不能碰撞。
          第53条:氧气瓶要有瓶盖和安全阀,严防油脂沾染,并且不能和可燃气瓶同放一处。
《工业安全与卫生》第6章------危险物品储藏
易燃液体贮存安全要求:
易燃液体应储存于通风阴凉的处所,并与明火保持一定的距离;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严禁烟火。
有毒物品贮存安全要求:
(1)     应储存在阴凉通风的干燥场所,要避免在露天存放,并且勿与酸类相近。
(2)     严禁与食品同存一库。
(3)     包装必须严密,无论是瓶装、盒装、箱装或其它包装,外面均应贴(印)有明显的名称和标志。
(4)     发现有包装破损和撒漏时,应尽快用土或锯木屑掩盖,然后消扫洗刷。
(5)     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防毒用具,禁止用手直接接触毒害物质。
(6)     储存毒害物质的仓库,应有中毒急救、清洗、中和、消毒用的药物等以备用。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6.3          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6.4          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应贮存在一级建筑物(见备注XXX)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6.5          爆炸物品不准和其它类物品同贮,必须单独隔离限量贮存,仓库不准建在城镇,还应与周围建筑、交通干道、输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6.6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6.7          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6.8          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6.9          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它物品共存。
7      化学危险品的养护
7.1        化学危险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物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
7.2        化学危险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贮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质量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
8      化学危险品出入库管理
8.1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
8.2        化学危险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
a. 数量           b. 包装              c. 危险标志
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出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消时不得入库。
8.3        进入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8.4        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8.5        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8.6        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
8.7        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它工具。
15、              仓库管理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第18条: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
          第22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25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它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当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38条:储存丙类类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它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丙类可燃固体包括: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纸张、棉、毛、丝、麻及其织物;谷物、面粉、天然橡胶及其制品;竹、木及其制品;中药材;电视机、收录机等电子产品;计算机房已录数据的磁盘;冷库中的鱼、肉)
          第39条: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米。
          第40条: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41条: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42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44条: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45条: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51条: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52条: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53条: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55条: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56条: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16、              厕所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第6.4.4条:厕所与作业地点的距离不宜过远,并应有排臭、防蝇措施;车间内的厕所,一般为水冲式;厕所的蹲位数,应按使用人数计算进行设计:男厕所100人以下,每25人设一个蹲位;100人以上每增加50人,增设一个蹲位。女厕所100人以下,第20人设一个蹲位;100人以上每增加35人,增设一个蹲位。
17、              厨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6章第26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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