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非自愿劳工
供应商行为准则要求
供应商必须确保所有工作纯属自愿。供应商不得贩卖人口或雇用任何形式的奴隶、受强迫、抵债、契约或监狱劳工。其中包括通过威胁、强迫、强制、诱拐、欺诈或向控制他人的任何人支付薪酬的方式运输、藏匿、招聘、转岗或接收人员,以达到剥削之目的。供应商不得扣押工人的政府颁发的身份证件和旅行证件原件。供应商应确保与工人签订的合同以该工人理解的语言清楚表达雇佣条件。供应商不得在工作场所、进出由供应商提供的设施中强制实行不合理的行动限制。
不得要求工人向雇主或其代理人支付招聘费用或其他类似费用以获得工作。若发现工人已支付此类费用,应将该费用退还给工人。
1 政策和程序
1.1 书面政策和程序
供应商应制定有关非自愿劳工行为的书面政策,且该政策需遵循准则、本标准及适用法律法规。供应商应制定书面程序和制度来实施其预防非自愿劳工政策。
供应商应始终遵循其书面政策和程序。
1.2 直接负责人
供应商应确定监督和落实预防非自愿劳工政策和程序的负责人。
1.3 风险管理
供应商应识别和遵循适用法律法规及本标准中规定的预防非自愿劳工相关要求。供应商应识别、评估及最大程度降低非自愿劳工方面的风险。
2 运营实践
2.1 身份证件
工人应自行持有或控制自己所有的身份证件,如护照、身份文件、旅行证件及其他个人法律文件。供应商不得要求工人上交身份证件原件、扣押工人身份证件或以任何理由限制工人使用这些证件。供应商可获取和保留工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
2.2 招聘费
不得要求工人向雇主或其代理人支付招聘、申请、推荐 、雇用、工作安排或与其雇佣相关的任何类型的手续费。若发现工人已支付此类费用,应将该费用退还给工人。
2.3 押金
除非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否则禁止向工人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如果法律要求缴纳押金,供应商应确保提供准确的押金收据给工人,且应尽可能快地将该押金全额返还给工人,返还时间不应迟于雇佣关系解除或者收取此类押金的原因不再存在后的 1 个月,以先发生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