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补充要求
11 贴标要求
11.1 按照FSC-STD-50-001规定的要求,组织可在FSC认证的产品上贴FSC标签。如表E规定,FSC标签类型应与相应销售文件上的FSC声明相匹配。
表 E. FSC声明和相应的FSC标签
产出的FSC声明: FSC 标签:
FSC 100% FSC 100%
至少70%的FSC混合百分比 FSC 混合
FSC 混合信用 FSC 混合
FSC 回收木制品 -至少含有70%以上的消费后回收材料 FSC 回收
FSC 回收纸制品 –无阈值 FSC 回收
FSC 回收信用 FSC 回收
11.2 只有符合FSC贴标条件的FSC产品可用FSC商标宣传
11.3 全部使用来自小规模和/或社区生产者的投入材料生产的产品可以贴FSC小规模和/或社区标签。
12 外包
12.1 组织可将其产销监管链范围内的活动外包给FSC CoC认证的和/或非FSC CoC认证的承包商。
说明:组织的外包安排受认证机构风险评估和现场审核为目的抽样影响。
12.2 外包协议中的活动是那些组织产销监管链证书范围内的活动,如采购,加工,储存,贴标和为产品开具发票。
说明:如果只是运输和物流活动中作为停靠点,那么储藏的地点不涵盖在外包协议中。但是,如果货品在卖给客户之前,组织将储存货品这项服务外包,则这个地点被认为是组织储存地点的延伸,因此需要签署分包协议。
12.3 在将外包活动包给新的承包商之前,组织应通知认证机构其承包商分包的活动,名称和联系方式。
12.4 组织应与每个非FSC认证承包商制定外包协议,规定承包商应遵守如下内容:
a) 遵守所有适用的认证要求和关于外包活动的适用的组织程序;
b) 不能用FSC商标进行推广(例如,用于承包商的产品或网站);
c) 不能再次分包任何加工;
d) 接受组织的认证机构审核承包商的权利;
e) 根据FSC-POL-01-004组织与FSC合作政策,如果脱离FSC组织的清单包括承包商,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组织,此后其没有资格提供外包服务给FSC认证的组织。
12.5 组织应为其承包商提供文件程序,确保:
a) 用于生产FSC认证产品的材料,在外包过程中,不应与任何其他材料混合或受到污染;
b) 承包商应保存输入、产出记录和依据外包合同或协议加工或生产的所有FSC认证材料相关的运送文件;
c) 如果承包商代表组织在产品上贴FSC标签,承包商应只在那些外包协议的范围内的合格产品上贴FSC商标。
12.6 在分包过程中,组织应保留所有材料的法律所有权。
说明:不要求组织重新获得分包产品的物理所有权(产品可由承包商直接运送给客户)。
12.7 组织应按照条款5.1的要求识别用于分包的材料的发票。分包后,不要求承包商对材料的发票进行识别。
12.8 当组织作为FSC认证的承包商时,其FSC证书范围应包括外包服务,确保满足所有适用的认证要求。
12.9 当组织作为FSC认证的承包商,且发包组织是非FSC认证的组织时,组织可以直接购买用于分包过程的原材料。为了保证产销监管链没有中断,材料应直接从FSC认证的供应商运送到组织。(例如,非认证的发包组织在发包前不能取得材料的物理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