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可追溯性基本工厂应可以在从加工到成品(包装材料)配送至客户的各个阶段追溯和追踪的所有原材料,而且反之亦然。
3.9.1工厂应设立系统,可以在从加工到成品配送的各个阶段追溯和追踪来自供应商的所有原材料,而且反之亦然。如果采用连续生产或原材料使用散装筒仓储存,可追溯性应达到切实可行的最大精确度。
3.9.2应充分辨识原材料、中间产品、成品、不符合品及隔离产品,以确保可追溯性。
3.9.3出于可追溯性目的,应设立适当的系统确保客户可以识别某项产品或某项产品的生产批次编号。
3.9.4系统应经过测试,确保可以确定从原材料到成品的可追溯性,而且反之亦然。记录应可及时取用。测试应按照预定频率进行,每年至少一次,并留存结果以供检查。
3.9.5如果进行返工或任何返工作业,应维持可追溯性。
3.10 客户关注和合同评审公司高级管理层应确保设立程序确定客户有关质量、安全及合法性的需求和期望,并确保满足这些需求和期望。公司应明确确定负责与客户沟通的职位名称,并应设立有效的沟通系统。客户需求和期望应记录在案,并按照适当的频率进行审查。现有协议或合同的任何变更应商定一致、记录在案,并向适当部门传达。如果客户已经设立特定的绩效标准或监控指标,此类要求应向相关人员传达,严格遵守并按照适当时间间隔审查。